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履約爭議協處機制,參照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3點規定,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案得委託相關單位或人員鑑定或鑑價之規定,修訂「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增訂必要時得委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價)定,以及增訂本署履約爭議協處小組所提出之協處建議,所屬機關如不同意需報本署備查等相關規定,以強化履約爭議協助機制。
以往本署作為各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部分承攬廠商不免有本署與所屬機關立場相同的刻板印象,多不願意報本署協處,往往協商不成時,即另採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等機制來主張自己權益,然這些機制曠日廢時,也增加的許多行政負擔,更影響機關形象,為求積極處理履約爭議事件,本署推動委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價)定之機制,相信對爭議的項目可以提出更客觀的協處建議,加速爭議事件的處理,提升履約和諧度及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