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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問答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

  發刊期數:第0604期/ 發布日期:113/08/09

#室內裝修問答#

Q: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

A:「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Q:為什麼要實施室內裝修審查制度?

A:

1.大部分室內裝修行為均是在建築物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才做裝修,不當的室內裝修往往影響原有政府核定建築物的防災功能,甚至破壞正常使用型態或破壞建築物主要結構及防火避難設施與防火區劃,造成災害。

2.為避免妨害或破壞建築物的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與防火區劃而發生災害,影響建築物正常使用與公共安全,故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Q:應申請室內裝修場所?

A: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建築法第5條、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內政部107.4.24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等使用之建築物,範圍列舉如下: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市場、百貨商場、教育解說中心、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等。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咖啡廳、食堂、倉庫、汽車庫、修車場等。

■陳列館、集會堂(場)、營業所等。

■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等。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

2.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

2.1_「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內政部營建署 90.09.03 營署建管字第 927970 號函)

2.2_「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及(內政部 92.04.28 台內營字第 0920085640 號函)

2.3_「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 2 間以上居室者」(內政部 96.02.26 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函)

(上述三種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Q: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

A:

1.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下稱水特分署)是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的特設建築主管機關,計畫範圍內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應向水特分署申請。

2.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應依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等規定辦理,另水特分署亦已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