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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國有財產檢核實地抽查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607期/ 發布日期:113/08/30

財產管理的目的在於建立完整產籍管理資料,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因此各所屬機關除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每個月提送產籍異動資料報署彙整外,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亦依據財政部「113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對所屬各水資源分署、各河川分署、水利規劃分署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經管國有公用土地辦理實地抽查,今(113)年度實地抽查工作自5月起展開,至7月底前結束。

本署實地抽查項目包含了複核所屬機關辦理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自我檢核情形、國有不動產是否完成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徵收或購置不動產是否完成國有登記並入帳列管、財產增減異動有無按期列報、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盤點,並作成紀錄,簽請首長核閱、財產帳卡是否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設置、財產價值登記有無依產籍要點規定辦理、有無閒置未利用、被占用或無償提供使用、出租、提供利用、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情形、提供使用收益所得收入是否依規定解繳國庫、撥用不動產是否辦妥撥用(含有償及無償)登記、撥用非都市土地是否完成用地編定或變更編定、有無國有財產法第39 條應廢止撥用或占用他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等種種產籍管理情形,皆為查核工作內容。實地抽查後,作成訪查紀錄函送受訪機關,並就發現之缺失列管督導改正,上開查核優缺點亦做為各所屬機關年度績效之重要參考依據。

藉由每年實施財產檢核實地抽查可瞭解所屬單位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並確保徵收價購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並入帳納管,確實落實公地公用,杜絕占用、防止不當得利情形發生,維護國有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