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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檢討變更作業配合釐清相關圖資正確性,以維民眾權益 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610期/ 發布日期:113/09/20

為避免土地使用分區與河川區範圍不一致導致誤發建照之情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檢討變更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並請依該署(改制前為內政部營建署)110 年5月101日內授營綜字第1100807677號函所定期限,於113年10月31日前將轄內中央管河川區檢討變更案件送核備。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區檢討變更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時,得發函通知各轄區水利單位出席說明會,俾共同向民眾說明及釐清相關疑義。

辦理河川區檢討變更係因應國土計畫法114年4月30日起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於前開公告之日起依本法及其子法實施管制,現行區域計畫法則停止適用。

水利署為配合國土計畫法如期施行,以113年6月13日經水地字第11353207720號函函請各河川分署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套疊河川圖籍與地籍圖所完成之成果清冊,協助配合辦理檢視確認清冊中各筆土地是否確屬河川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