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自來水供水品質、強化供水水源穩定,經濟部依自來水法規定劃定107處水質水量保護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費率每立方公尺0.5元。經統計112年徵收經費約14.04億元,徵收來源主要為自來水事業用戶,由台水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隨水費附徵,約佔96%,共計徵收約13.47億元;另於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2,330筆水權,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水權之回饋費由經濟部與農業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由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自行徵收,共計徵收約5,712萬元。前述徵收用水標的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最大宗,次之分別為農業、工業用水。(如圖)
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規定,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費得減半收取,112年度由回饋費支應水費優惠減收約占1.62億元,扣除徵收作業費用後,計約11.34億元之回饋費,可撥付予地方運用,辦理保護區內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相關事項。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依水權人自行填報之實際取用水量進行核算,為查核水權人是否誠實填報,避免僥倖逃漏情形,每年度本署擬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計畫進行抽查,就填報量低於水權核定量、繳費情形異常及隨機抽查等案件,邀集水權主管機關及水權人共同進行現勘查核,本(113)年度總計抽查37件,倘有取用水量填報不實情況,將依自來水法規定要求補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以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