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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身高不再成為消防警察人員的阻礙了嗎?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615期/ 發布日期:113/10/25

【法律爭議】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我國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8條保障人民有應考試及服公職的權利。各類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皆有針對個人工作及服公職自由之保障,在全世界向進步價值邁進的現在,對人權保護越來越重視,人不應因自身無法改變之先天條件(如種族、膚色、身高、性別等)而受到不平等對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下稱系爭規定),以身高限制未達該標準之民眾服公職之權利,究竟限制身高有無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男、女生不同的身高標準是否係因工作性質而不得不為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錄】

一、考量消防勤務需求、安全、救災救護情況的複雜性、器材本身之限制及使用條件等,為確保工作順利進行,消防人員的確需要具備一定的身高及體格才能確保自身安全、團隊勤務執行效率、及時救災救護,故考慮男女生理上平均身高之差異,就男女設定不同的身高標準,其目的在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應為正當。

二、國人男女平均身高,男性最低身高限制(165cm)遠低於男性平均身高(172cm),而女性最低身高限制(160cm)卻略高於女性平均身高(159.5cm),以身高百分等級常模,此最低身高限制排除了10%男性與55%女性取得系爭規定之任用資格,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產生不利之差別待遇。

三、系爭規定雖無限制或排除女性之應考資格,惟對男女設下了不同之最低身高標準,卻未考量到該標準所排除之性別比例是否相當,造成對女性之限制較男性更為嚴格之情形,使實際上女性符合應考消防警察人員資格之人數遠少於男性得以應考之人數。

四、系爭規定之身高標準雖係因實際執行勤務及設備操作上有其使用限制及需求,惟目前之消防器材並非不得按照國人身高需求而為採購,且消防勤務多元,身高較高者及身高較矮者,在勤務上各有其優勢之處,均屬完整之救災團隊不可或缺。

【結論】

系爭規定未說明所訂身高限制之女性不適合從事消防工作,而必須採較諸男性更為嚴格標準之原因。是系爭規定對女性所為之不利差別待遇與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間尚難謂具實質關聯性,其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