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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下)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618期/ 發布日期:113/11/15

又本規範第七點但書規定,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則不在此限,亦即例外可以參加飲宴。而本案公務員甲係與高中同學乙一起用餐,並非參加上開情形之飲宴,並不適用例外規定,故應予拒絕,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小結:本案中公務員甲因飲宴而受廠商代為付款,雖非事前接受邀請飲宴應酬,惟廠商丙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之不得參加飲宴應酬之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且確有為甲飲宴付款事實,因此基於維護公務廉潔自持形象,對於不及退還之帳款,應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並將代付金額退回,才得以免責。

結語:公務員對於廠商之邀宴,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皆應謹守分際,予以拒絶,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遇有邀宴,應即報告長官,知會政風,以維護公務員清廉自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