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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辦理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件時,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之劃設原則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29期/ 發布日期:110/04/02

水利建設擔負著防洪抗旱及營造優質水環境等重責大任,水利署於推動各項水利建設公共工程前,皆須依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往往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等課題,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適當之使用分區認定,則應依「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認定為使用分區『河川區』認定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與範圍境界線之認定。

  • 淺談辦理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件時,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之劃設原則

依據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就「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予以敘明:其中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設置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河道用地」。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以「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為其範圍,相關認定流程羅列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

依上開函示,認定為「河川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辦理;倘認定為「河道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邀集水利署轄區河川局及轄區鄉(鎮)公所等單位辦理現勘認定。

二、中央管河川及區域排水部分:

水利署河川局依上開函示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認定後,以代辦經濟部函認定之;正本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單位),副知內政部、水利署,必要時得先行邀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及水利署等都市計畫、水利單位辦理現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