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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土地,應如何辦理?

  發刊期數:第0024期/ 發布日期:102/06/28

 

  水利署辦理水利事業工程用地取得時,於召開興辦事業公聽會及用地協議價購會議時,民眾常於會議中,提出其所有被徵收之殘餘土地辦理一併徵收,及詢問申請作業如何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徵收而致有殘餘部分,難以作經濟有效之使用,造成不便,基於保障所有權人請求權及增進社會利益,於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有一併徵收之相關規定,所有權人倘因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而各縣市政府於受理後,將會同本署、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由縣市政府作成勘查紀錄,如符合於一併徵收規定者,由本署檢具相關資料,後續報內政部核准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