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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避免水利工程材料規格不當限制

  發刊期數:第0092期/ 發布日期:103/10/17

為避免水利工程自辦或委辦轄管溪流堤防護岸、災修等工程規劃設計時,誤用廠商提供之專利圖說規範及單價等資料,抄錄於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恐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故建議以下防範措施:

(一)材料設備之市場調查:工程師於工程設計階段時,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與性能,其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透過國家標準CNS檢索系統(網站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CNS規定材料及設備功能特性,再將已確認列入設計條件,避免設計規劃不周;但在列入設計條件之前應先完成市場調查,產品製造商或銷售商是否達三家以上,以避免違反採購法之不當限制競爭。

(二)避免誤用專利產品之防範作為:

1、工程師於工程設計階段時,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為預防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於設計階段應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詢設計之材料或設備是否為專利品,並應避免誤用。

2、招標圖說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故設計工程師於設計階段對於各項材料及設備,於市場調查仍無法確認是否綁標之情況,應於設計圖說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以避免涉及綁標。

3、另經確認仍應採用該專利產品時,應先依本事項第五點規定詳敘理由報請機關核准外,同時納入第七點規定材料設備「或同等品」之認定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觀性外,得由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認定之,俾利後續施工中因應專利產品斷料或廠商提出同等品之審查作業,以確保程序完整並預防涉及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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