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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已完工建造物 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

  發刊期數:第0103期/ 發布日期:104/01/02

查「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第10條第2項規定,依「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於中央執行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

為加速移交接管作業,水利署主辦「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各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理維護已完工建造物,業陸續報奉經濟部同意已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以簡化程序並符合管用合一。

目前該計畫已完工建造物清冊已報奉經濟部同意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除縮短工程移交時間外,後續管理維護工作亦可在無縫接軌情形下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