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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從事垂釣活動需注意事項

  發刊期數:第0106期/ 發布日期:104/01/23

  民眾因不熟諳法令,擅自於未開放垂釣之水庫蓄水範圍內釣魚而遭舉發處分案件時有所聞,為使民眾能安心於水庫從事垂釣活動,將針對法令及目前開放垂釣水庫加以說明。

  水庫蓄水範圍內之禁止事項,係規定於「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1至6款中,至於其他依各該水庫供水標的或興建目的不同,得經水庫管理機關(構)許可之事項,則規定於該條第7款,故水庫能否釣魚,需視管理機關(構)是否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公告為限。

  目前水庫對水資源供應愈形重要,為確保民生用水安全,對水庫水質之要求亦日趨嚴格。水庫管理機關(構)基於安全供水職責,對於以供應生活用水為主之水庫,皆不開放垂釣活動,是為維護全民共同利益所必需。以翡翠及石門水庫為例,該二水庫係供應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地區居民之飲水,爰蓄水範圍不開放垂釣活動係屬必要措施,以確保廣大民眾用水品質。

  全國公告之水庫中,經各水庫管理機關(構)依該管水庫興辦目的與管理營運需要,認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者,計有劍潭、大埔、明德、日月潭、頭社、曾文及虎頭埤等7座水庫,釣客可洽詢該等水庫管理機關(構)垂釣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