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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 維護革新措施及申請認養方式

  發刊期數:第0109期/ 發布日期:104/02/13

  以往認養制度係依據92年訂頒之「中央管河川河濱休閒場地認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實施迄今已逾10年之久,部分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且受限於既有規定,致認養維護面積未能持續擴增,故水利署新訂「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期能加強推動認養維護成效,該要點並於104年1月5日經水利署以經水政字第1030616520號令發布實施在案。

  有關推動轄管綠美化場地認養維護革新措施如下:

  1. 推動認養維護範圍不再限於公告開放之休閒場地,將擴及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包括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2. 酌予提供維護所需物資及提供認養團體辦理意外事故險及誤餐便當等,其維護所需物資內容物含植裁、工具、材料、物品及所需耗品等。
  3. 增訂誘因機制,如媒合企業協助提供認養維護所需經費予認養團體,並訂定認養單位或資助企業得於認養範圍內設置其標誌。
  至有關申請認養方式,請依水利署訂定之「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可至水利署網站下水利法規(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