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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未出差卻領差旅費致觸法網陳治良 編

  發刊期數:第0111期/ 發布日期:104/02/27

壹、案情摘要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小趙自101年9月19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督導、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並分4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9,233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貳、偵處情形
 一、本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地檢署偵辦。
 二、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三、小趙降調他機關非主管職務,並先行停止職務,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參、弊端癥結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趙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卻仍請領差旅費,並成功詐得款項,顯係機關對出差審核作業未臻嚴謹所致。由於單位主管及人事機構對於差假申請案件之審核流於形式,終使小趙有機可趁。

 二、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趙身為主管,竟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平時得經常申請出差之機會,虛立出差名目,實係法紀觀念薄弱使然。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規定

各機關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人員行程核給原則等作業規定,針對轄內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促使員工出差相關事宜法制化。

 二、落實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據實前往處理公務,事後依規定報支差旅費,另針對所屬人員申請公差假之事由,應嚴格審核是否確與公務有關,並覈實核給期間。

 三、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單位主管平時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及交友動態,有無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藉以防範部屬利用申請公差假之機會,從事不法或不當行為。

 四、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將公務員虛報差旅費案例、自首效力等納入宣導重點,以提昇員工自律觀念。

伍、總結
    從事公職服務人群,是一職業,亦是一志業,俗云:「身在公門好修行」,凡事以利民為前提,切勿一時失察或心生貪念,因貪失格,致觸法網,身陷囹圄,影響家居生活及機關聲譽。


  切記!切記!-人生三樂:
~助人為樂、知足常樂、自得其樂~


切勿一時失察或心生貪念,因貪失格,致觸法網,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