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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銷售使用省水器材 廠商踴躍出席說明會水利署保育組

  發刊期數:第0182期/ 發布日期:105/07/08

  歷經104年枯旱,節約用水已成為國人共識,立法院於今(105)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自來水法增訂節約用水專章3條條文(第95條之1、第95條之2及罰則第98條之1),未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用水設備,市面上將不能販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產品,目前將首先規範馬桶、洗衣機必須具有省水標章,才可在國內販售,若廠商或個人違反規定販售非省水器材,將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估計法案實施後,至民國120年累積裝設的省水器材將可節水約1億噸,相當於一座南化水庫蓄水容量,有效減緩供水壓力。

  自來水法修正案立法過程已廣邀各界研議,為減少廠商對衝擊的疑慮,水利署於今年5月23日邀集省水器材生產廠商召開修法後續推動說明會,廠商主要反應為庫存問題,針對此一問題未來在訂定子法將參酌其意見,透過合理的緩衝期,務求不影響業者及民眾權益。

  未來民眾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用水設備,以臺北市四口之家庭,每天可省水60公升,一個月省水1.8噸,一年可省下21.9噸水,並節省285元。另外,更可促使全國達到110年民生人均用水量降至每人每日250公升的目標,並加速我國邁入節水型社會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