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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程用地取得涉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程序時趕辦之可行性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60期/ 發布日期:110/11/05

工程用地取得涉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時,作業時程需增加至少一年半作業時間,嗣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後,才得再接續辦理用地取得;惟近年本署所屬機關偶因重要工程需要趕辦,致工程發包時仍未完成上開程序,造成工程妨礙都市計畫疑慮。

  • (現在)跑馬場~中正橋

依土地管理組近年協助河川局執行工程用地取得經驗,無論是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或者接續之工程用地徵收程序,因涉民眾權益且屬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查權責,因審查機關對各階段的程序完備與否極為重視,倘有民眾陳情、異議或程序不完備情形,均會影響審查進度;另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結果亦影響後續工程用地分割程序,故個案變更與用地徵收兩程序並無法併行辦理。

至於水利署各所屬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時所採的趕辦模式及經驗,是否能引為工程用地取得作業參考呢?經探討結果,因辦理工程案件時水利署各所屬機關係擔任甲方具主導性,故可透過向廠商邀標、增加工班或工作面等方式來加快工程案辦理進度;而辦理工程用地取得相關程序時,水利署各所屬機關係需地機關身份轉變為被審查者,必須配合權責機關之規定與所安排期程辦理,故壓縮期程之可能性極低。

因此,工程用地取得倘涉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時,仍請各所屬機關執行類似案件,應寬估期程並提早作業才是正規的辦理方式,以避免影響整體計畫推動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