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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圍標」行為態樣之探討水利署工務組

  發刊期數:第0142期/ 發布日期:104/10/02

  採購法實施後,拜資訊大量公開之賜,確已降低「圍標」頻率,惟無可諱言並未完全杜絕,仍時有所聞。因此,機關承辦採購人員為順遂採購作業,有必要了解各種圍標態樣,俾在制度上訂定預防機制,並在實務作業上覈實審查標件,以進一步壓縮「圍標」空間,甚至斷絕「圍標」行為。
一、何謂「圍標」?
  「圍標」行為起源於營建廠商為避免因彼此過度競爭,導致無利潤,協議輪流標得工程,以保障其合理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嗣因不良廠商為求得不當利益,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得標者給付陪標廠商服務費用(即俗稱之搓圓仔湯)。後因參標廠商漸趨複雜,工程造價亦趨龐大,且利益可觀,已非原採行之一般方式可搓合達成協議,轉由暴力介入協議,企求厚利及不勞而獲。
簡單而言,所謂「圍標」即指圍標行為人以非法之方式,使合意或不合意競爭之廠商,不與、放棄或退出競爭,而共同獲取不當利益及產生不正確的結果。
二、「圍標」行為態樣
  「採購法」之設計主要偏向規範機關辦理採購之程序,因「圍標」行為並非發自採購機關本身,係廠商私下聯合之行為,故除非跡象明顯或獲有情資,且機關承辦採購人員能主動積極查察,否則機關很難察知並適時做妥適處理。
最易察覺「圍標」徵候主要在領、投標及開標階段,茲由相關研究報告摘錄國內常見之「圍標」行為態樣綜整如下,供機關承辦採購人員參考,俾事先預防,並在遇事迅速掌握危機問題即刻處理,避免造成採購不公情形,影響正當廠商權益及機關信譽。  採購「圍標」行為態樣之探討
(一)投標文件與廠商出席開標人員異常行為態樣
 1、廠商所投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空無一物。
2、投標文件筆跡、內容雷同。
3、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出、掛號信連號。
4、未繳納押標金。繳納押標金之票據連號、票據雖不連號卻由同一家銀行開具、押標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
5、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6、偽造外國廠商簽名、變造外國廠商文件。
7、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由同一廠商具名之文件,例如授權各該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
8、投標金額超出公告之預算金額。
9、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同一廠商之人員。
10、以不具經驗之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11、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12、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誤導招標機關而取得交易機會。
(二)私下串聯圍標行為態樣
 1、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家數。
2、領投標期間機關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
3、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陪標。
4、強迫其他廠商,違反本意投標、放棄投標或撤回已投標件。
5、標價偏低時,最低標與次低標不法合意,讓售得標權。
三、結語
  本文綜整一般「圍標」態樣,即希望提供承辦採購同仁對「圍標」防治有一個初步概念,讓機關在採購時能提高危機意識從容面對解決。正所謂豫則立、不豫則廢,事先做好「圍標」危機處理訓練,才能在遭逢圍標時適時適法因應處理,最好能在事先建立機制防範「圍標」行為發生,將其消弭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