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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涉都計變更提前辦 工程用地取得無煩惱水利署陳建中

  發刊期數:第0142期/ 發布日期:104/10/02

  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因此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時,應先行查明所需用地是否符合當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於用地取得前尚須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有關都市計畫之變更,除每3到5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衡酌相關因素為必要之變更外,有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所列情事發生,如: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因水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及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等因素,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辦理「個案變更」,一般稱為「迅行變更」。其辦理期程,實務上至少需要1年半以上作業時間。
  另如具有時效性,且都市計畫之變更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央興辦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取得,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此類變更者即可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2項及「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逕為變更」逕交由上一級機關辦理,依前揭要點第2點規定:「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由縣政府辦理逕為變更,限四個月內審議完成報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限四個月內完成。前開辦理期限,應自工程用地單位變更計畫書圖送達辦理逕為變更之權責單位之日起算。」,上開審議完成逕為變更所需期程,與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協商變更計畫案等前置作業及都市計畫樁位釘定、樁位公告期滿確定等法定程序所需時間一併計入,至少需10個月之作業期間。
  綜上,由於都市計畫之變更需一定之作業期間,相關案件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應提早進行,以儘速完成工程用地取得,俾使後續工程可順利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