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作業注意事項」第10條第2項規定,依「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於中央執行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
為加速移交接管作業,
水利署主辦「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各直轄市、縣(市)管
河川、區域
排水、
事業性海堤、農田
排水、雨水下水道、
水土保持已完工建造物,業陸續報奉經濟部同意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以簡化程序並符合管用合一。
為利「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工程後續管理維護工作能無縫接軌,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在
水利署各所屬機關努力與相關縣(市)政府積極配合下,截至目前已完成移交率達99.2%以上,僅約0.8%尚在履約爭議中,暫無法移交,並俟履約爭議解決後,即行辦理移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