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已公告
水庫為96座,為主要用水來源之一,而管理業務又涉跨部會權責,因此,行政院於95年3月20日核定「
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作為各部會遵循依據,
水利署主要負責
水庫蓄水範圍(含保護帶)之治理。
水利署為配合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9條)及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
颱風災害檢討
土地使用管制,有關「重要
水庫集水區」之規範,即「重要
水庫係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作為供家用及公共
給水者為重要
水庫;其
集水區範圍依各
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並由經濟部查認,送由內政部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訂定「重要
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提供各
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重要
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圖資製作統一作業程序,並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成立「經濟部重要
水庫集水區圖資審查小組」,進行圖資審查作業。
目前
水庫管理單位己提送18座
水庫集水區劃定書,其中有6座石門(含
榮華壩)
水庫、
翡翠水庫、
上坪攔河堰、
羅東攔河堰、
隆恩堰等完成初審,而石門(含
榮華壩)
水庫業己進入圖資審查小組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