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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獎懲原則辦理情形水利署保育組

  發刊期數:第0168期/ 發布日期:105/04/01

  104年初旱象嚴峻,行政院為落實節水行動,函頒「機關學校部隊抗旱節水行動原則」,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節水行動獎懲原則」,以督促各單位落實,對各單位於104年4月至7月實際用水量較去年同期用水量節省水量達10%以上者,核予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獎勵;用水量增加達5%以上者,課予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懲處。

  經濟部依前述節水行動獎懲原則,考評全國機關學校共3,048個單位(不含中小學、生產事業、衛生、消防、救災及銀行等對外營業單位),經統計104年4至7月份之用水量為2,166萬7,151度,較103同期節水量達275萬9,521度,節水率達11.30%(遠高於四省計畫中,節水2%之目標,成效斐然)。

  符合懲處及獎勵案件條件之單位,由經濟部水利署邀請各相關機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學者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複評,並通知各單位申復及補正資料後,確定獎勵之單位計549個(佔18.01%),懲處之單位計2個(佔0.07%),對於奬勵單位給予奬金作為節水設備改善經費達2,345萬元,所需經費,水利署將循程序報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

  為賡續103年之節水成效,經濟部已擬定完成節水常態化行動方案將依序報核,以擴大節水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