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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從長榮集團繼承糾紛事件 認識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特留分」的規定水利署政風室游寶珠

  發刊期數:第0171期/ 發布日期:105/04/22

  法律小學堂:從長榮集團繼承糾紛事件,認識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特留分」的相關規定。

 一、意義:所謂特留分,係指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所享有之最低限度的繼承利益(特權)。

 二、條文規定:
  (一)特留分之比例額:依民法第123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二)特留分之算定: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三)遺贈之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三、 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為效力:
  (一)實務見解:採「有效說」,因依民法第1225條文觀之,侵害特留分之行為(包括:遺贈、死因贈與在內)應僅生扣減權問題,故遺囑人行為侵害特留分者,該行為在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前仍屬有效(58台上1279)。

  (二)學者見解:採「侵害部分無效說」,因依民法第1187條文觀之,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應屬「強行規定」,違反者,民法第71條無效。

 四、實例演練:
  被繼承人甲有母乙,親生子丙及養女丁。甲死亡時遺留財產200萬元,負債120萬元。甲於生前贈與乙10萬元為營業之用。為丙結婚,贈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一棟。為丁出國考察,贈與50萬元的旅費。甲因念乙養育之恩,以遺囑贈與60萬元。

  (一)問題:甲死亡時,其遺產應如何繼承,始合乎法律之規定?(爭點:生前特種贈與是否須歸扣?)

  (二)試答版:
  甲死亡時遺留財產200萬元,負債120萬元,又為丙結婚,贈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一棟,故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甲的應繼遺產為200萬元扣除120萬元之債務,再加入贈與價額100萬元,共為180萬元。

  而丙、丁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並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二人共同平均繼承,即丙、丁二人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二分之一,為90萬元。

  而二人之特留分,依同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為45萬元。惟甲的現存積極財產以遺贈60萬元予乙,僅餘20萬元,是侵害丙、丁二人各45萬元的特留分額。

  但丙因獲有甲生前特種贈與100萬元,故丙的45萬元特留分額不受侵害,並依學者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如與受贈人應繼分的價額相等,或超過應繼分的價額時,受贈人不得再受分配;但無須返還原財產。若贈與價額尚未達受贈人的應繼分時,則仍得就其不足之額受分配。

  是丙獲有甲生前特種贈與100萬元,縱超過其應繼分90萬元,計10萬元,丙僅不得再受分配;但無須返還原財產。且其特種贈與亦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25台上660),不為扣減之標的。丁則因僅得遺產20(80-60)萬元。

  就其45萬元的特留分額尚不足25萬元,是甲遺贈于乙的60萬元,侵害丁的特留分額25萬元,是丁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25萬元,對甲遺贈于乙的60萬元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