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大甲溪松鶴段水道治理與原住民保留地利用之競合探討第三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171期/ 發布日期:105/04/22

  近年河川上游河段辦理相關治理工程或管理措施,如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常發生水道之治理管理與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利用權益,兩造孰為優先之競合處理問題。邇來民意漸有原住民保留地應由原住民自行管理、開發利用之主張。

  究其依據法源,民國94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在原住民保留地內從事「土地開發」等,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而103年函頒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釋義」,則進而將包括防洪排水、變更河川水道、疏濬河川水利事業,亦納入「土地開發」之範圍。該法原意,原住民保留地劃設之目的在於「保障少數民族」,排除危害原住民生計之虞的使用行為。

  而水利事業興辦依據之「水利法」,第83條規定,在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依其法義,河川區域劃設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公共安全」,排除有妨礙暢洩洪水之虞的使用行為。
土砂洪患區
  以大甲溪松鶴河段為例,松鶴部落民意反映,近年來在相關單位有效整治下,土災害已漸趨緩,且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亦有設置原住民文化體驗園區之可行性規劃,因此主張目前已劃入河川區域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應劃出河川區域外、檢討縮減計畫河寬、還地於民。

  就水道治理及災害潛勢層面,松鶴段目前雖已漸脫離921震災重建區限制,惟流域環境實尚未達安定,921震後,臺灣各地山區,接連有93年敏督利重創中部谷關松鶴部落、98年莫拉克肆虐南部小林村、104年蘇迪勒侵襲北部烏來風景區等重大土災害,顯示近年臺灣本島地震強颱仍不斷,山區部落鄰河背山地勢,仍宜注意避免與河爭地。

  有關水利法之「保障公共安全」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保障少數民族」法益認知之競合衝突,兩造權益如何取得平衡,尚待將來透過法規解釋層面及不斷尋求相關權益人之協商說明溝通層面,來取得共識。

  在現階段兩造權益爭議尚未取得共識前,仍須藉由大甲溪上游集水區內之林務、水土保持、災防預警、水庫、河道疏濬等各相關權責單位,確依行政院核定之「大甲溪流域整體治理綱要計畫」,分工辦理各權責工作項目,以確保松鶴河段之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