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240號令修正發布「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並修正辦法名稱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該辦法管理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其中亦包含備援電力設施中常用之柴油燃料。
- 吸油棉攔油索演練測試
目前水利署的水利建造物中,如水庫、抽水站、水門以至於建造物中的備援電力設施,多使用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依管理辦法規定,只要貯存設施包括儲槽、罐、桶,及與儲槽相連接之輸送設備,其容積合計達二百公升以上,即屬規範範圍。
- 油槽設置
- 浮球感應開關測試
以第十河川局員山子管理中心柴油引擎發電機組為例,柴油儲量主要供管理中心及水門等相關附屬設施備援供電系統使用,72小時安全存量為590公升以上,已達本文管理辦法規範容量,為管制相關油料洩漏問題,早期即參照內政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設置相關設施以因應,而目前已執行之各項措施如下說明:
1. 設置儲槽容量1.1倍以上之不鏽鋼防液堤。
2. 防液堤內設置有浮球感應器,可偵測油料滲漏並即時警報。
3. 增設CCTV錄影監視系統管制。
4. 廢除電動加油設施,因用量不多,採人工補油,減少洩漏危險。
5. 儲槽設置有液面計,可直接觀察儲油存量。
6. 增設數位液位計,可由管理中心遠端監測柴油即時存量變化。
7. 進出發電機房採行人員管制簽名紀錄措施。
8. 施工人員每次進站維護,需記錄柴油存量。
9. 施工人員須進行職安訓練,包含漏油應變相關措施。
10. 發電機房配置有攔油索、吸油棉等備品,以利緊急應變。
11. 每年度委託合格廠商洽當地主管機關進行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作業。
12. 於漏油情形發生時,預先於應變計畫確認下游用水機關及相關通報窗口。
現行水利署各單位針對公告指定之物質之使用,主要為柴油,於潤滑油或汽油等皆屬少量使用,以水利署而言,針對存量及防護相關之規定眾多,如本文環保署修訂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內政部頒訂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及水利署的「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針對抽水站存量之規定)等。
- 液位計油量記錄
- 數位油位計
柴油雖屬高閃火點液體,但對於使用安全及滲漏後對水體之汙染仍具一定影響性,因此相關規定繁雜,為謹慎使用,務必檢核各項規定,符合機關使用需求且達安全標準,以妥善應用並善盡機組設施效能造福廣大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