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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歷史-吳約西前副署長談「機關沿革與組織變遷」專案報告

  發刊期數:第0189期/ 發布日期:105/08/26

主題:機構沿革與組織變遷
受訪者:吳約西前副署長
共同列席:吳家財(經濟部水利署前簡任正工程司)
時間:2009年2月11日下午14時~16時
地點:經濟部水利署(台中)
訪談人:李宗信
逐字稿整理:林亨芬

我與水利工作的淵源
  回顧一路走來的工作歷程,有兩個因緣際會使我進入水利署工作。第一,我是民國48年八七水災的受難家屬。八七水災在中部地區的台中、烏日、彰化一帶造成非常大的損失。那年我3歲,哥哥4歲,爸媽在烏日上班,大水切割了我們住的村莊與爸媽上班的地方,所以他們回不來救我們。家裏只有一個生病在床、無法行走的外祖母,兩個小孩也無力扶她下來。我們家隔壁住著一對新婚還沒有小孩的夫妻,他們一手拿行李、一手將我們兩個小孩救出。也不曉得是不是因為這樣,從小心裡隱隱約約對水患、水利工作產生使命感。第二個原因是在念大學時,當時水利局局長洪炳麟也在中興大學兼課,大三開河川規劃、大四開防洪工程,都是與治水有關的課程。我星期六都會去上課,從中聽到中部地區大里溪的整治計畫。那時聽到的多半是這個計畫行政院遲遲未核定,所以無法實施。等我真正進入水利局後,非常巧的,就是執行大里溪整治計畫。如果從回顧的立場看我為何進入水利署工作,也許是因為八七水災無法帶出外祖母、房子被水沖走而產生的因緣與使命感。

  研究所畢業、役畢、高考分發後,民國72年我到了台東水利局第八工程處。這是我第一份水利工作,負責台灣東海岸的海岸侵蝕研究調查、規劃,還有一些河堤工程建設,當時的處長是呂榮進,當年還有所謂「到東部三年內不得請調回西部」的規定,但是一年後我就調到「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按:民國73年4月1日設置),即現在的「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它是一個新成立的機關,當時正在招兵買馬,需要人手,因此我就從水利局第八河川局調到那個機關。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從設立至今一直都在新店,而我到那裡是負責南勢溪北勢溪整個集水區的調查,及維護大台北地區的水源工作,這是我第二份水利工作。

  民國72年我到台東,73年到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74年我又到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一開始是參與大安溪整治工作。民國74年8月23日發生了尼爾森颱風大安溪上游下游都遭受很大災害,大概有十個堤防損壞,因此我便積極投入大安溪復建工作,及河堤整修工作。76年,我開始接手大里溪整治計畫,那時大里溪整治計畫尚未報經行政院核定,但它是大台中地區非常重要的一條河川,幾乎每年的颱風季節都會氾濫,台中市、烏日那幾年常常遭受水患。民國76年我考上公費去美國一年,77年回國時,大里溪還是沒開工、計畫也還沒核定。大里溪規劃了十幾年,行政院一直沒有錢核定這個計畫,還是年年發生水災。回國那年,大里溪也又發生一次大水災。民國78年有一次八二七水災,中興大學後面發生一些很危急的災害,中部地區很多地方都淹水。那時行政院長李煥下來視察,視察之後隨即決定推動整個大里溪整治計畫。水利局在很短的時間內整理計畫陳報行政院,行政院很快就核定通過大里溪整治第一期實施計畫,因此,民國78年12月舉行大里溪整治計畫開工典禮、開始動工。當時第三工程處處長是賴德全,省主席是邱創煥。我參與大里溪整治計畫第一期工程,直到民國83年完成後,我便從第三工程處調到水利局,在水政組河川管理課擔任課長。回到局裏後,我主要是負責全省的河川管理及盜濫採石。那時石被盜濫採得亂七八糟,中沙大橋、高屏大橋很多橋樑都快要斷裂,橋墩裸露很嚴重,監察院一天到晚都要調查。民國83年我當課長,直到86年5月13日台灣省水利局升格成為台灣省水利處之前,我都在水政組負責河川石管理與石制度。

  86年5月13日水利處成立,我從水政組組長調到綜合計畫組組長,開始負責整個組織規劃。那時尚處於省府的位階,原來水利局局長是十一職等、副局長與總工程司是十職等、副總工程司與組長是九職等,成立水利處後,位階好像也沒變,只是處長變成政務官,由李鴻源擔任水利處第一任處長。原來水利局是省政府的三級機關,升格為水利處後,等於與建設廳平行,同為省府二級機關。接下來又面臨精省,直到8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改併到經濟部,成為經濟部水利處,所有附屬機關也全部改隸經濟部。當時經濟部本身就有水資局,在我們歸入經濟部之前,經濟部本來有「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水資會)與「水利司」兩個單位,一個是幕僚單位,一個是規劃單位,在我們歸入經濟部之前,兩個單位就已經合併為經濟部水資源局(按:民國85年兩單位合併為水資源局),當時是徐享崑擔任局長。省政府這邊已經整合成省政府水利處,所以在民國88年7月我們歸併時,經濟部變成兩個水利單位: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當時的水利處,一向是以工程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為主的工程團隊,而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來則是負責政策、預算、法規、國際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到民國91年3月28日,政府進一步將這兩個機關整併成為經濟部水利署,同時也將原本隸屬建設廳的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併入經濟部。民國90年,在兩個機關合併的前夕,經濟部發布一個派令,請黃金山處長兼任水資源局代理局長,黃局長就希望我可以先擔任水資源局的主任秘書,因此,當年我便從經濟部水利處綜合計畫組組長調任到經濟部水資源局擔任主任秘書。後來台中(按:水利處)的主任秘書退休,因機關整合在即,我就被派同時兼任這邊的主任秘書。91年3月28日兩個機關合併,而我擔任水利署主任秘書5-6年後,於95年4月14日升任副署長至今。(按:訪談當時)現在負責的業務也是負責組織的調整,包括行政院新的組織法公佈後的部會組織調整,另外就是負責水利署的研究發展、預算編制、法規、行政管理、人員培訓等業務。我們有三個副署長,大家分工合作。

精省時期水利處的努力
  在精省的過程中,我擔任省政府水利處綜合計畫組組長(水利署時代稱為綜合企畫組),86年5月13日任職。86、87年都在討論精省問題,省府各機關為此人心惶惶。當時在綜合計畫組的工作是負責推動、籌劃水利處的未來。當時,吳憲雄擔任副處長,指導我最多的大概也是他。我與他共同思考推動水利處的未來,使水利處在精省的過程中能維持一個完整的水利工作團隊。我們認為,不管政府組織如何變革,為了台灣的水利團隊及水資源、水庫攔河堰、水利工程建設、淹水防範等水利事業,這個機關不能被打破。這是個非常重要的使命,假如在精省的過程中這個機關遭受支解或分散,團隊的力量一定會被削弱。所以,在面臨即將精省之際,水利處深深體認到這個重要使命,因而內部成立工作小組,隨時在思考用什麼方式、盡什麼努力、如何經營或設計,以確保這個機關在精省的過程中不受任何損傷。

  回顧起來,很多省政府的機關在精省過程中遭受很大衝擊,民國88年的九二一地震更造成這些機關的變化。在省府的團隊中,我個人真的覺得我們水利處最早有這種敏感度:在精省過程中,我們不願遭受這種衝擊,因此非常重視這個問題,隨時組成小的工作團隊。在綜合計畫組就是由我來負責,我們幾乎是把這件事當成最重要的任務,隨時思考、隨時與長官商量我們要如何建立這個機關的形象,以確保其在精省過程中不被衝擊。精省中其中一個比較大的措施是民國87年的「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這是在精省的節骨眼上行政院所擬定的暫行條例,使省政府的機關在精省前(按:精省後?)暫時受到這個條例的維持、不馬上做任何調動,而有一個過渡期。行政院擬出這個暫行條例後必須送至立法院,但原來的條文並沒有第四條第四項(按:內容為「原省政府所屬機關主管之水資源業務,基於整體考量不宜分隸者,在行政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完成修正前,應由行政院指定部會統籌承辦其水資源之相關業務,不受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第四項完全是水利處這邊的工作團隊-副處長與我們協商出來的。為了確保這個機關,我們認為最適合的方法是在立法院審議暫行條例時能夠加上這個條文。86年5月13日,所有省政府水利單位已經整頓完畢,在此之前,建設廳第六科除管水利行政,石門水庫管理局曾文水庫管理局鯉魚潭水庫管理局、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都是歸建設廳管,這些單位除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外已經在86年5月13日整併成臺灣省政府水利處。我們認為這樣的整併很不容易,這樣整合的成果絕對不應該在精省的過程裡又再被分散,所以我們提出這個條文,增加文字。坦白說,採取的方式並不是透過省政府送至行政院納入條例中,而是透過很多關心水利處的黨政人士、民意代表,個別拜訪他們,讓他們重視這個問題、肯定水利團隊的重要性,並支持提出這樣的條文。最重要的就是,原來省政府水資源業務基於整體考量、不宜分立者,希望將來到了行政院之後,由行政院指定部會統籌這個業務、不受其他法令限制。為什麼要特別行政院指定一個部會?因為水利處當時管的業務很多,例如有農田水利業務,若按當時之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是屬於農委會。我們比較擔心是到了行政院之後,這個機關不被重視,因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而被分散至很多地方。像我們現在也管自來水法,自來水法以前是在內政部。我們很擔心行政院將我們的業務依部會屬性切割,這樣一來水利處將會被分割,因此才會提出這樣的條文文字。在過程中,我們得到一些重視水利的長官、同仁、民意代表的支持,故在立法院得以正式進入審議。我們真的非常在意這件事,幾乎一直在注意這件事的發展,包括條文的函送、開會時間等,隨時掌握它的發展與變化。即使在立法院審議中有反對的立委,我們馬上會採取動作,透過各種認識的管道即刻向他說明溝通,希望得到他們的支持。不只我們向關鍵立委說明,我們還找了客觀的單位一起來做說明。這樣的作業最後確保了這個條文的通過,這也是省政府裡唯一有受到條文保障的機關。有很多機關後來都抱怨在精省的過程中受到很大的傷害,尤其是住都處,住都處也是當時省政府重要的工程單位,但是後來就整個併到營建署,甚至整併的主導權也是營建署規劃,結果住都處的長官們不是退休就是離開了,整個群龍無首,沒有人帶領他們度過衝擊。立法院運作是最後一個關卡,我們也曾在行政體系做過許多努力,由外面的客觀團體邀請行政院院長、政務委員層級長官,透過他們將我們的看法轉述成客觀言論,向這些長官說明。行政院後來發現立法委員有這樣的提案時,他們也沒有反對,因為事實上另一邊的溝通也同步在進行。

水利署功能與職掌的變化
  水利署前身水利處的最大功能與核心業務是在調查、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遍及所有水利重大建設,這佔了水利處所有工作的一大部分,所以它可說是一個工程團隊。但是有兩件事造成今天水利署的工作職掌與功能有很大改變,首先,民國88年我們將全台灣所有河川的等級重新調整,這是個很重要的變革。在「河川管理辦法」變革之前,省政府水利處所有的工作都在水利專業上:如水文調查、測量、規劃、設計、施工,幾乎只負責工程的執行面;至於管理面,則依照當時「河川管理辦法」,完工後的管理全部交給縣市政府。所以台灣的河川在那個階段分成做「主、次要及普通河川」,主要、次要河川由水利局治理、普通河川由縣市政府治理;而所有河川之管理則由縣市政府負責。但是後來發現很大的矛盾,這也是為何要發生變革的理由。很多人至今還不瞭解,反而責怪水利署為何要把管理的工作接回來。我們當時認為,規劃的單位往往太理想,理想的規劃沒有考慮到施工整治的階段,所以整治的人常常埋怨規劃的人不務實,而施工的人又沒考慮到施工後的維護與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當時的管理交由縣市政府、治理則是水利處在做,拿任何一條河川五十年的整治歷史來說,規劃、設計、施工最多二十年,有三十年的時間是營運與管理。但是縣市政府在管理時,由於人力、經費不足,往往認為管理不好只要水利處重新花錢再施作工程做就好了,所以管理也很鬆散隨便。所以我剛剛才說,民國83年我到河川管理課時,發現盜採石亂七八糟,抽船到處都是,就是因為縣市管理得非常不好。在心態上,他們認為管的不好反正可以靠水利處的工程經費,用工程經費來恢復就好了。像這樣,治理與管理之間產生互相推諉的情況,治理單位認為反正完工後交給縣市,管理不好是縣市的事;管理單位認為反正沒有人力經費,做不好就一張公文請水利處再來測量設計,如河道被挖得更深,反而可增加通洪斷面,至於堤防再加強就好了,都用工程的方式在思考。漸漸地外界也覺得水利署只做工程不做管理好像有權無責、權責沒有相當。所以,我們決定修改河川管理辦法,把主、次要及普通河川重新區分改成中央管河川縣市管河川。凡是中央管的河川,就把管理權責一併收回,再也不能只負責工程不負責管理。換句話說,從規劃施工到整治管理都是由水利署負責,當然就要上下連通一起把它做好。同時我們也希望切割清楚,縣市管的河川都屬於流經單一縣市之小型河川,就應該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來整治管理。因為有河川管理辦法的變革,造成今天水利署的功能與早期在省政府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過去水利處只是個工程技術單位,到了經濟部水利處之後又與經濟部水資源局合併,這時水利署恐怕不能繼續只是一個工程技術單位,因為它已經變成全國最高的水利機關。經濟部本以國際貿易、中小企業及工業發展為主,水利處進入經濟部後,其實在經濟部裡面算是蠻異類的,因為歷任的部長、次長沒有一個是水利出身,他們關心的問題包括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水資源要充分供應、不要影響產業及各方面的發展,還有就是要處理好颱風災害、不要造成經濟的影響與損失。從這個角度來講,經濟部本身沒有一個水利的幕僚單位,因而我們成立的叫水利「署」,依照行政院組織基準法的規定,成立署的單位要負責政策與執行;成立局的單位,政策仍然由部負責、局只負責推動與執行。這就是署與局的不同,也是未來行政院組織基準法的重要精神-凡是同時負責政策跟執行就叫「署」、政策仍然由部負責就只是成立「局」。當時水利署叫「署」的原因便在此,因為經濟部裡面沒有一個在管水之幕僚單位,經濟部任何水的事就是直接交到水利署。所以,我們開始注意到水利署變成中央機構後角色的變化,行政院要開會,水利署也得去參加,經濟部水利署等於單獨面對行政院與外界。

水利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新任務
  既然是全國最高水利主管機關,跟過去最大的不同在於:要自己負責主管法規。我們主管的法規最主要的便是「水利法」,第二個叫「自來水法」,本屬營建署管,水利署成立後,因為自來水公司歸於我們督導,營建署便跟行政院建議,希望自來水法能回歸經濟部,由水利署主管,所以我們馬上增加了自來水法。第三個叫「溫泉法」,溫泉區的管理早期屬於風景區推動的一部分,行政院在推動溫泉時,成立一個觀光推動小組,由交通部擔任幕僚單位、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推動整個溫泉的立法與管理。本來都沒有任何單位管溫泉法,觀光推動小組推動了幾年,討論溫泉法的訂制,也曾做過結論,要求交通部編列預算研究新訂溫泉法,以管理全國溫泉。這個任務行政院也交由交通部處理,交通部則委託東海大學擬定溫泉法研究計畫,東海大學也研擬出來了。但是,當時交通部部長葉菊蘭,在行政院開會時告訴政務委員:「溫泉也是水,水不管好的話我交通部怎麼管得好?」因此跟政務委員建議溫泉法改由經濟部負責,因為全國的水權都是由水利署管。她的發言得到當時行政院的重視,葉菊蘭後來又擔任行政院副院長,她的建議變成強大的拘束力,行政院就在剎那之間突然決定溫泉法改由經濟部負責,水利署就在這種情況下,臨危受命接了這個法。行政院還要求我們在半年內將溫泉法訂定出來,我們接了這個工作,很快地在半年內把溫泉法制定出來,送至立法院審議。這就是為什麼水利署現在主管三個法的原因。所以水利署變成中央主管機關,第一個角色是主管法規的部份,主管這三個法規,與過去只做工程、由經濟部水利司負責法規的時代很不一樣。

  第二個就是主管水資源政策。過去在省府水利局、水利處的時代,不用管全國的水資源政策,如未來十年、二十年全台灣地區的用水成長、用水需求、水資源供應的來源、水庫的開發問題、淹水問題的改善,各種水資源政策問題等,政策是由經濟部的單位在擬定。他們擬定政策、編列預算並送立法院通過後,我們只負責是執行,省政府的階段就是那麼單純的技術單位。變成中央主管機關後,我們必須自己去擬定全台灣未來發展的計畫。因此我們在政策上除前述之治水、利水,另加入親水、活水與保水五個領域。親水就是整治河川不讓它發生水患、同時創造漂亮的景觀。第四個是活水,我們希望把一些雨水或污水回收再使用,使之活化起來。第五個政策是保水,因為很多土地的開發,原來土地都變成混凝土、柏油鋪面,滲透係數變小、逕流量變大、水災也變得嚴重,我們則透過地貌改造,與其他機關合作維持保水功能。

  第三個任務是研究發展。早期的政府因為經費有限,像八七水災重建計畫等等,其實都是因為有大的災難,水利單位才會進入調查規劃,提出一個解決方案。但是現在不同了,我們面對著氣候的變遷、面對世界都在關心的環境問題、降雨強度的改變、水文條件的改變,所以台灣未來可能要面臨更多水的災難。像這種世界性的衝擊挑戰,水利署在政策上也要規劃考量。過去的研究著重在災害處理、水資源供應等性質,但是我們現在利用國科會預算發展水利研究領域。不論是技術、全球氣候變遷的衝擊等前瞻性研究,都在成立水利署之後儼然成為我們新的重要工作,因為這是帶領我們這個機關往前走的一個動力。變成中央主管機關後,在職掌與功能上最大的差別就是這幾個大的變化。

未來面臨的困境與挑戰
  以機關的角色來看,水利署第一個面臨的衝擊將是行政院組織法對水利署未來的影響。依照行政院研考會的規劃,將成立一個部會叫「環境資源部」,把環保署、水利署、國家公園這些單位整併在一起。原本的規劃草案是,我們未來會歸入環境資源部,仍然是完整的組織帶過去。但因為各部會對民進黨時代所擬出的行政院組織法還有許多不同意見,一直意見分歧無法統合,所以沒有在立法院通過。從水利的立場來看,原則上我們認為那樣的組織設計未來將會出現問題。譬如說,環境資源部將來將納入環保署,環保署重視的是環境保育的部分,水利署則是屬於建設屬性比較重的機關,以現階段來說,台灣還是在追求經濟成長,所以未來水資源的供應開發、河川的整治等建設是難免的。但是如果環境資源部把環保署和水利署納入同一部會,保育與開發會有衝突問題,也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情形,所以有人認為這不是很恰當的整合。民國89年曾經由經建會召開一次「全國國土水資源會議」(按:「全國國土及水資源會議」,於87年12月28日、29日召開),那次的結論原來建議不要成立環境資源部,而是成立「國土水資源部」,這樣就是從國土與水資源的最佳利用及防災的角色去規劃。該開發、利用或保育,有不同的規劃方案,還是沒有一個最恰當的草案出現,只能說行政院手上還是環境資源部的草案。有很多的聲音更認為,水利應該要獨立出來,就像美國的水的部門,甚至獨立於總統府之下,有很多獨立機關來執行水的工作,不會受到政策上的影響;日本是將水的單位集中於國土交通省,至少在同一部會中水的問題可以解決。不管未來這個組織變革如何,我們期待的是水的相關部門能盡量集中在一個部會裡,不管是協調、聯繫還是預算等問題都會有比較好的效率。不像現在這樣,農田水利暫時歸到農委會,當水資源缺乏時,水利署向農委會協調,水利會認為符合他們利益就同意、不符合他們利益就透過農委會反對,這樣就造成部會間的不愉快。

  在整個組織變革中,行政院總共有「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總員額法」三個配套法案。到目前為止,只通過行政院的組織基準法,通過的版本裏,立法院限制未來行政院的組織只能有十三個部會,再下去的層級只能有五十個署局。但全台灣現在加起來的署局超過一百多個,將來整併只能剩五十個,在50個爭奪戰裏,誰能爭到一席之地?很多單位都將會被整併,連大家耳熟能詳的水土保持局,未來恐怕也沒有了;像國科會的科學園區與工業局的重要工業區,未來都想整併到一個單位去。因為只有十三個部會,水的相關單位要提升部會,就會遇到更大困難。水保局也是很難過,原本希望在環境資源部中可以保有一個完整組織,但是沒辦法分配,又到農委會去找,找到一個農村改造的單位。如果依照現在的草案,水土保持的業務有可能會被分散。十三個部會的限制並不是不能協調,立法院雖然通過了,但我得到的訊息是,國民黨與其他黨派對當時通過的十三個部會還有意見,還在協調。譬如,之前親民黨主張要成立「退伍軍人部」,有一些黨派建議成立「海岸部」或「海洋事務部」等,這樣的主張都沒有被納到十三個裡面。所以,在未來的黨政協商中,說不定會有適度的放寬。五十個署局,我也建議應該也要有適度的放寬,不應該拘泥於某個數字。那個數字並無道理,只是立法院通過的某個數字罷了。所以,組織部份在未來還有考慮的空間,也有人建議水利署應該要成立水利總署,或是直屬於行政院的水利委員會。
  不過,就我十幾年來接觸組織工作的心得,哪個國家的水旱災愈嚴重,就越應該成立水利部。印度、中國大陸他們一定有水利部,因為水的問題是他們生存的必然問題,所以水的問題重要到國家要設立一個專門部門來處理。但是,當一個國家的水患越到了沒有問題的時候,水就會變成附帶的東西,像荷蘭,他們叫做運輸國土部。所以組織是水利署未來的一個挑戰。

  水利署在未來的挑戰不只是組織問題。在全球未來氣候變遷的壓力,像澳洲一邊在發生乾旱、一邊在發生大火,溫度最高到達46度,氣候異常一直在破紀錄,全球氣候變遷告訴我們,這些都已經是常常在發生的事。回過來看台灣,我們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降雨越來越集中、強度越來越大、降雨日數越來越少,所以台灣面臨另一個水利挑戰。因為降雨日數越來越少,河川有水的時間越來越少,造成水庫有水的時間也減少,造成水資源的困境。日本已經評估出來,再這樣下去,這個世紀他們的水資源會短少40%,台灣也將面臨這樣的挑戰。第二個是降雨強度越來越強、水災越來越嚴重。日本的全球氣候報告評估,他們200年防洪保護頻率的河川,在這個世紀裡會降至只剩下90-120年的保護頻率,這都是台灣一樣會發生的問題。所以我提到的困境,不是只有組織的困境,整個面臨未來水利挑戰的困境也是很大。

  怎樣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一個是積極加強國際合作,與國際接軌。我們鎖定很多核心發展國際合作的國家:日本、美國、荷蘭、俄羅斯,因為他們在水利方面比較強。日本島國特性與台灣很類似;荷蘭因為很多低地,在這方面有很多經驗,在聯合國水的部門扮演重要角色;俄羅斯的潛艇世界有名,水下技術有很多特別的地方;美國則是長期以來台灣建水庫、建的技術顧問。第二個積極的運作是加強教育訓練。我們的技術要轉型,其實水利署的同仁也要加強第二專長的訓練。水利署的未來不是永遠做目前這些事情,十年後的工作重點可能會有新的領域,需要有人投入新的工作領域。如果大家都只做眼前事,這個機關會轉不過來,無法因應未來發展。未來水利積極的角色,在專業上要強化這個部分。

  依照未來的規劃,農委會下的農田水利會跟我們一起。在省政府的時代,水利會全部歸水利處管,這個部分水利組織整併唯一沒有成功的部分。水利會是個公法人,事實上不是政府組織,在歸屬的時候條文無法限制到它。水利處88年改隸到經濟部時,水利會還歸水利處監管,但農委會主委在行政院極力爭取,認為農會、漁會、水利會是農民的三大團體,要求要把水利會拉回農委會部門。當時我在行政院極力反對這件事,因為農田水利會的成員大部分是農會成員,不需要把這兩個東西都抓過去。農田水利會善用水去製造生產、發展產業,是有利於國家的一個單位,它長期在水利處底下,建設、經費、各種技術指導都是水利處。把它切開,過幾年行政院組織改變時再回到環境資源部,那何必現在要過去呢?當時我在行政院特別反對的就是這個,應該不要為了組織而去做組織,應該考慮到它的功能。但是當時農委會主委很強勢,研考會對這件事無法堅持,所以90年1月1日還是被劃分過去。劃分過去的結果發現,好多水源的事情還是我們在處理。所以我是覺得,在整個歸隸到行政院部門的過程中,行政院沒有處理好這部分。

  從卡玫基颱風(按:97年7月18日)到辛樂克颱風(按:97年9月11日),造成很大災害,我們看到后豐大橋的斷橋、廬山溫泉災害等。從去年的這些災害中,行政院已經儼然形成另一股力量,正在影響水利署的未來。行政院現在很重視流域治理的管理。本來,以流域為單位,河川的上中下游集水區的土地應該做一完整思考,才能讓資源得到最好的運用,並將災害降至最低。過去台灣沒有這樣的組織,水利署過去也不敢跳出來,說要把林務局、水保局或營建署的涵養水源、下水道工作全部拉到我們這個機關。現在行政院開始有這樣的思維,到目前為止,行政院在公文上已經有明確的指示,要求要朝流域管理方向來推動,而且也明確指示,台灣地區初步成立四個流域管理的專責單位。名稱與隸屬單位尚未決定,但是已經找出四個流域淡水河大甲溪濁水溪高屏溪。希望透過流域管理單位專責的成立,能整合水質、水量、水災與防災工作。這個單位的實際狀況還在策劃當中,不過這樣的動向,將會確實影響到水利署未來的各種組織架構。


1.本文引用自「97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文化性資產口述歷史委託服務計畫」
2.口述歷史係當事人對歷史之陳述,不代表水利署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