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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種植農作物之管理水利署水政組

  發刊期數:第0189期/ 發布日期:105/08/26

  河川為水流空間,為確保河川通洪斷面足夠及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條之1對於河川區域土地使用即有相關必要限制。早期臺灣農民即於河川高灘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無礙河防安全及不影響河川管理情況下,依水利法第78條之1第4款規定,向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種植農作物,有條件地利用河川高灘地,不但可以有效的利用土地資源,對於河川管理工作也有一定程度的助益,因此,水利署自89年9月5日訂定河川區域種植規定,以為所屬各河川局中央管河川內,受理人民申請種植使用之許可審查基準

  河川局依103年3月7日修正之「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按其轄管河川、河段之特性,依其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可將河川種植區域劃分五等級。其中區域等級第一級至第三級區內,可種植最大高度與其支棚架之限制,調整放寬高度至250公分;且另對於河川內地面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之高灘地,也已開放可種植高莖作物

  辦理種植分級劃設仍以河防安全為考量前提,以因地制宜為原則,其前置作業如河川資料收集、現地勘查充分了解河性等為必需要件,並基於河川管理實務需要與合理性,解決河川區域內既存之問題,輔導農民種植符合規定農作物,至對於現況種植已為低莖作物或未有其他使用者亦仍優先繼續維持,而非鼓勵於河川區域內再大量種植高莖作物,以維河川環境管理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