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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內登錄土地查註業務經驗分享第九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190期/ 發布日期:105/09/02

  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土地因有淹水及洪患之虞,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83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劃定河川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而考量河道因受到水文、地文因子之影響改變,針對已公告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者,為與現況符合,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以保護河道兩側之民眾安全及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為了解自身土地是否位於河川區域內,受到水利法第83條、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使用,常態性來函查詢辦理土地查註作業;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國有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辦出租相關規定盤點表」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之第1項各款規定不予出租、放租情形查註方式一覽表」所示,『依經濟部水利處88年9月6日經(88)水利政字第A880600939號函、水利署91年11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30834號函附91年10月17日「研商本署經管河川區域內國有土地之相關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五、會商結論(二),河川區域內土地,不再新辦出租。』,『至原列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依水利署103年3月17日經水政字第10353032890號函、103年4月2日經水政字第10306035320號函示,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基隆河洪氾區一級管制區範圍」:水利署並未公告基隆河洪氾區管制範圍,無須查註申租土地是否位於該範圍。
 2.「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範圍」:該範圍屬淡水河河川區域,故依河川區域查註方式辦理。
 3.「排水集水區域」:係涉及土地開發須管制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洪峰流量課題,與得否出租無涉。無須查註。
 4.、「海堤區域」、「埤池水路界線」、「排水設施範圍」、「灌溉事業設施範圍」:考量水利法對於是類範圍內土地尚無涉得否出租規定,且國有基地租約已有「承租人作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係屬依法令禁止作建築物、設置雜項工作物、其他設施使用或不得出租者」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之相關約定。是類土地辦理出租後,倘有上述得終止租約情事,出租機關應依約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無須查註。』,爰此河川區域內外土地查詢業務暴增,每次函詢少則1筆地號,多則100筆以上地號都有。

  而查註作業分為下列三種狀況:
  1.區域外:土地地號經查註位於河川區域線外。
例馬錫段589地號土地位於區域線外圍,故不受水利法第83條及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如圖1所示。
圖1、馬錫段589地號位於區域外之示意圖
 
圖1 馬錫段589地號位於區域外之示意圖

  2.區域內:土地地號經查註,部分或全部位於河川區域線內。
例:大禹段833-4地號均位於河川區域線內,故受水利法第83條及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隨意使用此塊土地,如圖2所示。

圖2、大禹段833-4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圖2 大禹段833-4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3.共線:土地地號經查註,地籍線與區域線共線。例:光復段2101-11地號的土地雖未劃入河川區域內,但緊鄰河川區域線,若要規劃使用時,會建議先行鑑界,並邀請第九河川局會同辦理,以避免侵入河川區域範圍,如圖3所示。

圖3、光復段2101-11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圖3、光復段2101-11地號位於區域內之示意圖

  當查註人員遇到上述第二或第三種狀況時,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除在網路版三維系統查詢外,仍需查詢最新公告的河川區域圖籍做最準確的判斷,但每條河川之公告時間都不同,且公告次數也不一定,如無經驗往往需浪費不少寶貴時間。

  第九河川局管理課資深同仁羅慧美,為簡化查註人員的作業程序及時間,將轄內花蓮溪秀姑巒溪兩大主要水系及其各5條支流,利用Excel表格整理主支流歷年公告圖籍,再將其圖檔超連結至表格中,方便查註人員搜尋最新公告河川圖籍。她利用公餘耗費大量心力彙整全部河川圖籍依序排列,並善用電腦工具,從此各業務同仁只需一個小小的動作,即可查詢歷年圖籍並避免誤判損及民眾權益,大幅提升行政效率,足供各局借鏡參考。
圖4、秀姑巒溪水系河川圖籍Excel整理表 圖5、花蓮溪水系河川圖籍Excel整理表
圖4 秀姑巒溪水系河川圖籍Excel整理表 圖5 花蓮溪水系河川圖籍Excel整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