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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 執照抽查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發刊期數:第0191期/ 發布日期:105/09/09

  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下稱臺北水源局)經內政部指定為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自民國74年核發執照以來,走過三十幾個年頭,落實水源保育政策,依規定實施建築管理,確保建築安全。按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臺北水源局係自103年開始辦理建造執照之綠建築設計抽查作業,104年12月28日再公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原則」,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臺北水源局雖屬建築特設主管機關,依規不需每月辦理抽查作業(按:內政部頒布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為:「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每月抽查上個月核發之執照並發文通知抽查結果,但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及縣政府委由鄉(鎮、市)公所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者,抽查頻率得報內政部核定調整後,不受此限。」),但為考量時效,抽查頻率亦比照一般主管機關每月抽查上個月核發執照,讓各執照設計單位提早確認執照核准內容或瞭解需修改部分,讓工程施工、後續修正辦理複查或需提送變更設計作業,皆得因每月抽查作業而獲得更多的彈性時間。執照抽查現況

  建築執照內容及所備文件隨時間及法規而日益增多,雖執照內各有專業技師簽證(建築師、土木技師、水保技師等) ,仍須賴建造執照抽查作業避免掛一漏萬之疏失。在辦理抽查過程中,設計單位與審查委員的互動,可減少設計盲點以及資訊更新,避免設計不當,對於往後的建築設計亦有很大之助益,透過良好的設計來保障住的安全,人民的生命財產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