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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動地面水量水設備裝置 有效掌握水權人用水情形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193期/ 發布日期:105/09/23

  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水利法第2條明文揭示。我國年平均降雨量雖有2,500mm,但實際上可使用水量僅約25%,為高度缺水國家。為能掌握國內水資源使用狀況,水利法第39條明定,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引用紀錄表報查。即不論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須透過量水設備以明確計算引用水量。

  為落實水利法第39條規定,水利署104年辦理「水權人裝置量水設備實務規劃」委託服務計畫,提出裝置量水設備分年分期推動策略。考量地面水水權之引用水量約占總核發水權引用水量9成,因此,本(105)年度規劃以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局所核發引用水量大於0.2cms以上約324筆地面水水權為對象,透過現地調查掌握量水設備型式及水權人操作維護與管理實務問題,進而提供裝置地點、選用型式或計量方法等改善建議供水權人參考,期以提高用水紀錄填報之可靠度。

  量水設備之調查,必須事先通知水權人引領到達取水地點及設備裝置地點。由目前調查結果顯示,大水權水量之量水設備型式相當多元,其中又以水尺及水位計搭配巴歇爾水槽量水堰、率定曲線及超音波流量計為大宗。而面臨之主要問題有三:就「裝置地點」而言,水權人可能因配水管理需求而將量水設備裝置於渠道或水路分流點之後,或有裝置於彎道、引水渠道渠側等水流不穩處,而巴歇爾水槽則有下游淹沒、閘門控制迴水、喉頂分流等影響量測穩定度問題;另就「水路流況」而言,依水利法規定需在取水地點附近裝置量水設備,但受限於取水地點地形、腹地等立地條件,常發生上游穩流段長度不足情形。最後,現地調查過程亦發現儀器控制箱無法開啟,導引水渠道淤積、雜草叢生等情況,在在顯示量水設備裝置存有改善空間。

  本(105)年度持續辦理現地調查,藉由水權人會同領勘,現場面對面討論,讓水權人瞭解量水設備重要性,以及對於改善建議之瞭解與接受程度,期能有效縮小認知上的落差。同時為落實水權核准期間之用水管理,將嘗試研訂量水設備與用水情形檢查作業標準程序,讓水權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辦理現地檢查作業時有所依循,進而督促水權人善盡量水設備維護操作及用水紀錄填報之義務,健全水權管理。
水尺設於流況不穩定處 水位計設於彎道 水位計設於左側水路(分流點下游)
量水堰後長滿雜草 控制閘門異物阻塞 水位計設於左側水路(分流點下游)
量水設備調查現況問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