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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巴黎協定政風室劉振良

  發刊期數:第0197期/ 發布日期:105/10/21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屆締約國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1屆締約國會議於2015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於法國巴黎舉行,受到全球矚目,合計超過36,000人參與,包括23,100位各國政府官員、9,400位機構代表及3,700位媒體代表,為歷次氣候會議之最。最後提出獲得全體締約國初步共識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確立西元2020年之後,規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因應氣候便簽的重要國際協議。

  《巴黎協定》合計29條條文,重要條文主要有第2條之「全球溫升控制目標」、第3條及第4條之國家自定貢獻「NDC」(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第5條之「森林保育」、第6條之「減量合作」、第8條之「降低損失與損害」、第9條之「財務機制」、第10條之「技術發展與移轉」、第11條之「能力建設」、第12條之「氣候教育」、第13條之「締約國互信機制」、第14條之「評鑑機制」、第15條之「遵約機制」、第16條之「成立附屬機構」、第20條之「簽約與批准」及第21條之「協定生效」等規定。

  該協定第2條內容為「控制全球平均溫升低於2℃(相較於工業革命前),且努力追求全球平均溫升低於1.5℃(相較於工業革命前)」,係為全體締約國所追求之目標;第4條內容為「締約國應依據共同但責任差異原則,提出更積極的NDC目標;已開發國家應達到絕對減量,開發中國家應持續加強減緩的努力;NDC應該每5年查驗其成效」,區分開發中國家及已開發國家之責任差異;第5條內容為「締約國應致力於森林保育與匯功能,並應提供獎勵誘因,此外,重申森林保育的非效益的重要性」;第8條內容為「締約國應透過『華沙損失與損害國際機制』加強對氣候變遷造成損害的瞭解、行動及支持,包括早期警報系統、緊急應變措施、風險評估、氣候保險機制及非經濟損失等機制」;第9條內容為「已開發國家應提供開發中國家減緩與調適的財務支持」;第12條內容為「締約國應加強氣候教育與訓練,提高國民認知,並促進氣候因應行動」;第13條內容為「為提高締約國間的互信,及促進有效執行減量措施,應加強締約國行動及支持系統的透明性。準此,締約國應提供『依據IPCC最佳作法之國家GHG盤查資料』及『NDC執行進展』」;第20條內容為「本協定應開放締約國簽署與批准,時間為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第21條內容為「當批准國家數量超過55個,且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占超過55%,則自該日之後的第13天,本協定將自動生效」。

  歐洲議會105年10月4日投票批准巴黎氣候協定,使這項劃時代的對抗全球暖化協定跨過門檻,得以在年底前生效。代表歐盟28國的歐洲議會以610票贊成、38票反對批准巴黎協定。由於中國、美國及印度等主要排放國已相繼批准,如今再獲占全球12%排放量的歐盟批准,這項協定已正式跨越「至少55國批准以及至少占全球55%溫室氣體排放量」兩大門檻。

  《巴黎協定》已正式開啟全球低發展新紀元,同時,也適逢我國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因此,2015年可為我國的「低發展元年」,意義非凡。面臨此關鍵時刻,重新建立國家低發展價值典範,體認與落實4大關鍵課題,包括:全球將朝向更嚴格的管制,降低產品足跡;能源部門低化是關鍵措施,發展綠能與提高能源效率;價機制是主要的誘因機制,推動市場與制定稅;綠色或氣候金融將深化,擴大低融資等,與《巴黎協定》達成鏈接,落實低及減之目標。

 參考資料:
2016年能源報導01月號(P23-P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