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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認識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的「遺囑」規定政風室游寶珠

  發刊期數:第0203期/ 發布日期:105/12/02

從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嗣後被法院判無效之社會事件,認識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的「遺囑」規定。

一、意義: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最後之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法律此所以採嚴格的要式行為,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節省費用減少爭議,以維持家庭的平和。按遺囑制度旨在肯定個人對其死後財產的自由處分,此係生前處分的延長,乃私法自治的體現。而且,將死之人亦可藉遺囑處理其生前不便處理之事。例如,對私生子或長期同居者為遺贈。惟,遺囑涉及繼承人的利益,遺囑自應受合理必要的限制。是以,在我現行民法,對於遺囑內容作最低限度的規範,即採特留分制度,以保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所享有之最低限度的繼承利益。

二、法定遺囑種類及要件:

(一)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遺囑人須親筆自書之遺囑,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係指依公證方法作成之遺囑。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密封遺囑:

1、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係指遺囑人將其祕密作成或由他人代寫作成之遺囑密封後,於見證人前,提經公證人簽證之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密封遺囑之轉換:依第1193條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四)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係指由見證人中一人(他人)代筆而作成之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係指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所為之略式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3、口授遺囑之失效:依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4、口授遺囑之認定:依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三、遺囑人之遺囑能力及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一)遺囑人之遺囑能力:

依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同條第二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充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二)見證人之資格:

依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 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遺囑之效力:

依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惟遺囑既為社會制度之一種,自不能完全完全委於死者之自由意思,而須顧及公益而加以相當之限制。例如依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遺囑違反強行規定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依第1165條第2項規定,禁止遺產分割期限之限制;依第1223條以下之特留分制度。

五、實例演練:

甲男乙女於婚前,曾因性行為而致乙生一子A。其後,甲乙公證結婚,惟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甲與未婚之丙女發生姦情,丙因而生一子B。
乙憤而離家,與丁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C;甲生前曾自書遺囑認領B,且指定B單獨繼承其遺產。甲於遺囑全文中,未書寫其姓名,僅於遺囑文尾蓋其印章,記明年、月、日。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