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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令宣導人事宣傳

  發刊期數:第0206期/ 發布日期:105/12/23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

◎銓敘部為廣納各界對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政策之建設性意見,快速瞭解政府推動之各項改革措施,已建置「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retire.mocs.gov.tw),提供即時互動溝通之平台,俾對年金改革政策所提具體意見,即時進行瞭解與回應;其具建設性之意見者,將納為年金改革政策規劃之參考,請多加利用粉絲專頁。

三節慰問金
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考量其在職從事基層勞動工作等特性,仍依原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相關圖片
(參考FACEBOOK: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粉絲專頁105.11.6)

主要內容為下列2項重點:
(一)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其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法定基本工資」之基本限額計算項目,明定以「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為範圍;若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二)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對於涉案公務人員申辦退休之限制、事後判刑確定依照所判刑度自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涉犯貪瀆罪入監服刑期間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等管制措施,明定如何執行之相關規範。


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
◎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辦理期間:105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為期3年。
◎適用對象: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退休人員及上述人員眷屬。
詳如: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站https://eserver.dgpa.gov.tw/news/news-list.aspx?id=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