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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推動說明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214期/ 發布日期:106/02/17

往昔國內水患治理概念比較著重於線型規劃,以建造護岸堤防或雨水下水道為主,河川排水被動概括承納集水區全部雨量,然而臺灣半世紀以來,人口成長迅速,土地高度開發與都市化區域日趨擴大,治水用地取得越來越困難,致使水道拓寬不易;且土地開發所造成降雨入滲減少、逕流體積增加;洪峰流量增大與集流到達時間提早,導致洪災現象更甚以往。

防洪工程保護有其極限,政府財政亦有限,無法無止盡投資防洪工程建設,未來應透過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措施,將原本全部由水路承納的逕流量,藉由集水區內水道與土地共同來分擔,以減輕淹水災害所帶來的損失。

  推動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改善下列問題

 一、避免因土地開發增加淹水風險

臺灣近半世紀以來,許多城市因都市化結果造成區域不透水面積增加、降雨入滲減少,增加淹水災害風險。因此,土地開發所增加的逕流量應由開發單位透過保水設施、中小型滯洪池、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等,將逕流增量在洪水過程中滯留於開發區內,不致造成下游水道負擔及鄰近土地淹水,以維持社會公義。

 二、降低氣候變遷衝擊: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報告,氣候系統暖化已毋庸置疑。與其他國家相較,臺灣受氣候變遷之影響程度甚高,極端強降雨已不再侷限於颱風事件,以往較不易造成災害的梅雨鋒面,降雨強度亦大幅提高。藉由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措施將可降低氣候變遷所帶來的衝擊。

 三、提升重要地區防洪保護標準

水利機關所提供之保護為水道基本設計基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土地管理機關可藉由逕流分擔出流管制設置保水設施、中小型滯洪池、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等,提升重要地區的防洪保護基準

  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可分兩部分落實

 一、土地開發出流管制

要求開發單位於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時,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送區域排水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方可辦理開發,並訂定相關查核監督規定與罰則,強制落實土地開發出流管制。開發單位應於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內,規劃設計減洪設施以承納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避免增加開發基地鄰近地區淹水風險,及下游銜接水路負擔。

 二、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實施逕流分擔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或國家發展需要等條件,指定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由地方政府擬定逕流分擔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逕流分擔計畫內容包含水道分擔方案及土地分擔方案,水道分擔方案由各水道及各類排水主管機關各本權責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土地分擔方案,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於逕流分擔計畫內擬訂各類型土地應分擔標準及分擔措施,並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要求土地管理單位依所訂分擔標準分擔逕流量

  • 臺中市近年土地開發情形

  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水利署近期主要推動重要政策,其相關作業需由水利、下水道、水土保持、農田排水、養殖排水、土地管理、建築管理、交通、環保、防災等相關機關共同推動方可達成,跨機關協商係現階段主要推動方式,長期而言仍需藉由法令來加以規範,方有強制力可達政策目標,故下階段將推動修法作業,俾據以持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