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刊期數:第0223期/ 發布日期:106/04/21
為改善彰雲地區地層下陷問題,並建構積極落實水井及地下水管理的示範模式,彰化、雲林縣政府刻正依行政院100年8月16日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推動辦理既有水井納管工作。經濟部亦配合推動修法作業賦予數量龐大既有水井的有條件輔導合法緩衝空間,並於101年12月26日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會報第8次會議決議,建請其他嚴重地層下陷區的縣市政府,參照雲彰模式推動辦理既有水井納管工作。 彰化、雲林兩縣府業於102年完成既有水井納管申報作業共計315,783件(彰化153,659件、雲林162,124件),接續於103年起辦理納管水井複查作業,逐一詳查井體基本資料與用水情形,於有續用需求的納管水井上黏貼辨識標籤,在民眾配合、縣府團隊群策群力之下終於在105年12月底完成複查作業,共計255,983口(彰化130,184口、雲林125,799口)。 依據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之1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完成複查之納管水井有條件輔導合法,並由水利署函頒「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規範」 及「雲彰地區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手冊」,提供彰化及雲林兩縣府作為辦理完成複查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的參考。 雲林縣政府於105年因公共工程土地徵收需要,優先試辦徵收範圍內62口納管灌溉水井的輔導合法作業,目前已核發55件水權狀,申請人已取得合法用水資格用水有保障。以此成功案件作為106年至109年四年期間全面推動其他鄉鎮納管水井輔導合法作業的依循,今年度辦理虎尾鎮墾地、三合、東屯與土庫鎮大荖里等4里為擴大試辦區輔導合法作業。 此外,宜蘭縣、高雄市及臺中市政府考量推動辦理既有水井納管工作,除有助於健全水井與地下水水權管理、導正隨處可見尚未納入管理體系水井亂象及作為未來落實地下水抽用管理的基礎外,更可提供既有水井的輔導合法機會、專案統一簡化申請程序與專人下鄉輔導服務等便民措施,協助轄屬民眾於土地容許使用、相關產業登記證、災害救助金及水井損壞重鑿等申請上取得合法用水資格,已分別於105年9月30日、12月21日及106年4月6日公告啟動辦理既有水井納管工作。 由各縣市政府接續投入辦理既有水井納管工作的情形,再再顯示地方主管機關均認同依序推動辦理受理納管申報與複查、裝置量水設備、有條件輔導納管水井依事業所必須與作為補充水源等核發水權原則,取得合法水權,掌握水井基本資料、抽水量等資訊,經此由下往上的方式推動水井納管、水權管理,將有助於達到合理使用地下水資源、永續經營的具體成效。水利署後續亦將秉持著站在民眾的角度看待、站在地方主管機關可執行的立場、不輕易斷人民(尤其農民)生計等一貫原則,持續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既有水井納管工作,共同為保育地下水資源及彰顯地下水價值而努力,為後世子孫開創地下水永續利用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