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台北地區的水圳,一般人大多會想到台北平原的瑠公圳,但當我們檢視日治時代官方統計資料時,1935年瑠公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有2,825甲,隔著淡水河遙遙相望、位於新莊平原的後村水利組合,灌溉面積卻高達3,554甲,比瑠公圳還多了700多甲。而後村水利組合內最主要的水圳,就是本文的主角-「後村圳」了!
後村圳的前身-劉厝圳通水於1763年,300多年來的故事,自始至終都圍繞著爭奪水源地、圳水與水源而展開,說它是條「爭端之圳」也不為過。後村圳其實是日治時代官方將清代遺留下來的張厝圳、劉厝圳和新莊平原周邊的小埤圳,強行合併而成的水利系統(圖1),因水源取自於後村庄(今新北市樹林區彭厝里)附近的大嵙崁溪(今稱大漢溪)而得名。
- 圖1 蜿蜒於新莊平原的後村圳,張厝、劉厝兩圳水道重疊交錯
開鑿於清乾隆年間的張厝圳、劉厝圳是日治時代後村圳的前身,從以「張厝」與「劉厝」作為水圳的名稱,就可以知道這兩條水圳與張家和劉家這兩個家族的經營脫不了關係。事實上,這兩條水圳的誕生,就是張、劉兩家對於水源地的激烈爭奪與長期訴訟下的產物。
這兩條水圳所在的新莊平原在乾隆28年(1763)劉厝圳通水之前,並沒有大規模水圳可供農田灌溉,所開田畝大多是「看天吃飯」的旱田,只能依賴埤塘耕種收穫量有限且不穩定的旱作,因此墾民急需一條常流水圳以拓展水田稻作。乾隆中葉為臺北盆地水田化運動的興盛期,原居雲林的張士箱家族也在此時北上拓墾西岸平原,計畫開鑿水圳提升稻作產量,但受制於當地環境,工程並不順利,乾隆24年的洪水更沖毀其墾區,導致開圳停頓。然而,這也給予渴望水圳灌溉田園的加里珍庄(位今五股區)墾戶劉和林家族良機,立即趕赴位於張家墾區的洪水沖積埔地開設圳頭及圳道,張家不滿被劉家搶先開圳及侵佔圳地,自此埋下張、劉兩家告官互控,以及先後開鑿後村圳的前身─劉厝圳及張厝圳之肇端。後來,兩家也分別在乾隆28年(1763)及乾隆30年(1765),爭先完成劉厝圳及張厝圳的開鑿工作,並順利通水,再經過4年的衝突及訴訟,雙方終於在官方調停下達成和解。但是,由於兩圳共用水源和圳道重疊交錯的歷史共業,往後200年間一遇自然災害造成各自田園進水不足,還是難免為了爭水而衝突不斷,顯示在薄弱的官方約束力之下,水利秩序的基礎並不穩固,面對天災人禍的挑戰,水利秩序有隨時崩解而引發爭水事件的可能。
清治時期至日治初期後村圳灌溉區的爭水事件,大多屬於圳頭地區與圳尾地區之間的爭端。後村圳的水利設施靠近大嵙崁溪,夏秋兩季來襲的洪水經常沖毀圳頭及圳道,造成泥沙淤積,填塞圳道,時常需要耗資進行修繕工作,雙方為了各自應分攤的金額,生出不少口舌爭端。另外,由於地形平緩、坡度太小,枯水期間圳水難以順利流到圳尾地區,當地水田時常缺水灌溉,爭水抗租事件頻傳,若遭上游農民堵截圳水,更會釀成地域間的衝突事件。再加上劉厝、張厝二圳同一水源、圳道互相交錯,雖然有協議拘束,年久日深,仍會累積許多糾紛,一遇水源爭議,就會爆發流血械鬥衝突事件。然而,爭水事件爆發之後,張厝圳及劉厝圳的圳主往往無力平息引水人間的爭端,而通水之初透過契約制定的水利秩序,也無法約束堵截圳水的脫序行為,無計可施之下於是訴諸於官方;但清治時期公權力薄弱的官方也僅能採取立碑示禁、違者逮捕的恫嚇手段,或是手上幾乎沒有公共建設預算的地方首長,只能自掏腰包補助修圳費用,希望儘快平息爭水事件,恢復既有的水利秩序。
- 圖2 清代官方禁止爭水的「淡分憲示禁碑」
進入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米、糖的增產,水利事業成為治台後重點工作之一,為了奠定水利事業良好的基礎,舊有水利設施的整理,便成為重要的開端。日治初期的張厝圳及劉厝圳由於圳主管理上的怠惰、埤圳產權不明、水租權複雜及遇洪災需維修時兩圳圳主互相推諉責任等狀況,導致耽誤農時,損害稻作生產,促使臺灣總督府開始收買整編張厝圳及劉厝圳的圳主權及圳道周邊土地,將之改組為公共埤圳組合,賦予其法人地位,並對違背或損害水利者加以懲罰,藉以避免埤圳糾紛所帶來的農業損失,使其水利運作步入常軌。其後,進一步整理西岸平原的水利系統,廢除劉厝圳的部分圳路,擴張張厝圳,兩圳路線相同的部分改由張厝圳取代,從此兩條水圳合而為一;再於明治42年(1909)合併張厝圳、劉厝圳及草埤,改稱為「公共埤圳後村圳」,由臺北廳長擔任管理者,官方正式取得後村圳的經營管理權,公權力深入後村圳的水利運作。大正12年(1923)3月31日,總督府依據「臺灣水利組合令」,將公共埤圳後村圳改組為「後村水利組合」,指定新莊郡守為組合長,利用人事任命權及組織整編,對水利事業的控制度及範圍進一步強化。
然而,進入日治中期以後,爭水事件的性質轉變為與灌溉區外、同一流域各埤圳的水源爭奪,尤其是旱季時桃園大圳在大嵙崁溪上游的超量截水行為,成為影響整個後村圳灌溉區用水缺乏情形的癥結所在,也是主宰後村圳灌溉區水利秩序崩壞與否的關鍵。桃園大圳的取水口位居大嵙崁溪最上游的石門,於大正14年(1925)通水之後,並未完全依照官方訂定的許可量取水,特別是在旱季期間,往往超量取水,旱季所取入水量往往超過大嵙崁溪總流量的60%以上,這對位居大嵙崁溪下游末端的後村圳的影響尤為鉅大。後村圳之取水地點,位於大嵙崁溪下游,為所有引取大嵙崁溪水流圳路進水口之最末一處,所以進水常受影響而減少;加上從桃園大圳建設完成後,大嵙崁溪流量銳減,同時更因河床淤塞日高,以致後村圳取水更見困難,因而灌溉失調,生產減少。此外,桃園大圳截取大嵙崁溪上游水量之後,其取水口至後村圳取水口的距離為30公里,其間又有二甲九圳、石頭溪圳、十二股圳及大安圳等4圳於中途截取水量,從石門放水至後村圳圳頭,平時需費24小時,若在旱期,則需時達36小時,取水相當困難。
- 圖3 大嵙崁溪流域水利系統分佈
桃園大圳對後村圳的影響,在旱災的催化之下達到高峰,最終釀成了官方稱之為「水騷動」的農民抗爭事件,嚴重影響後村圳灌溉區內水利秩序的穩定。日治中期以前,雖然發生旱災,後村圳灌溉區的農田不至於完全無水可供灌溉,大嵙崁溪的流量仍足以應付所需,但在桃園大圳通水之後,上游的大量取水使大嵙崁溪中、下游的灌溉水量驟減,一遇旱災農田即陷入嚴重缺水狀態,桃園大圳的截水大幅削弱了中、下游農民抵禦天災的能力,農民除了須應付「天災」帶來的旱象,更要承受上游超量取水的「人禍」。此外,後村圳灌溉區農民對於水權的傳統觀念是舊田用水優先於新田,且上游不得阻塞水源影響下游用水,此一觀念成為了農民發起抗爭的依據。
昭和3至4年間(1928-1929)接連兩年的插秧期大旱災,成為後村圳灌溉區大規模農民抗爭事件的導火線。昭和4年3月6日,新莊郡鷺洲庄內的和尚洲及三重埔等地約有50甲水田因缺水無法插秧, 導致當地200多名後村水利組合的組合員,群集至新莊郡役所,要求會見身兼新莊郡守及後村水利組合長兩職的官員辛島勝一,欲對其陳情灌溉水缺乏的慘況;除了到郡役所陳情之外,農民為了爭取灌溉水還進行了各式各樣的抗爭行為。然而,後村水利組合對此卻拿不出具體作為來回應農民要求,此因後村水利組合無法阻止桃園大圳在上游大量任意取水,最終只能向最高行政層級的臺灣總督府申訴及求助。
- 圖4《臺灣日日新報》對於水騷動的報導
後村水利組合長辛島勝一在昭和6年(1931)的「第一回全島水利事務協議會」中陳訴後村圳灌溉區缺水的慘況,以後村圳的興築及在大嵙崁溪取水皆早於桃園大圳的「水的既得權利」為論點,積極要求限制桃園大圳的取水量,並還給後村圳應得的水量,亦即恢復流域內固有的水利秩序。但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在後村圳灌溉區的圳尾地區設置抽水站,以抽水機抽取淡水河水、地下逕流及回歸水,作為補充農田灌溉水之用,並拒絕辛島勝一提出與桃園大圳進行分水協定的要求。其後,臺灣總督府並不接受辛島勝一的意見,仍是以設置抽水機作為解決方針。但是,後村圳灌溉區的缺水問題並未因抽水機的設置而根絕,後村圳缺水的癥結,還是在於桃園大圳的取水量過多。事實上,桃園大圳自身取水量並不足以灌溉所屬區域農田,面臨下游地區的抗議,在自身難保的情況下,也就不可能減少取水量來加以回應後村水利組合的要求,何況其背後尚有總督府的支持。
後村圳灌溉區的爭水事件以興建抽水站而告一段落之後,大嵙崁溪中、下游農田因桃園大圳截取水量而缺水的情形仍未獲得改善,迫使中、下游的水利組合採取聯合手段來爭取水源。昭和8年(1933)召開的「第三回全島水利事務協議會」中,取水口與後村圳同樣位於大嵙崁溪中、下游的3個水利組合-石頭溪水利組合、十二股水利組合及二甲九水利組合,聯合起來向臺灣總督府申訴桃園大圳造成的缺水問題,並提案為使用水公平,建議當局依灌溉甲數及土質地情的不同,實施相應的用水統制方針。然而,總督府的立場仍無意將桃園大圳的用水分給中、下游的埤圳,採取以拖待變的敷衍態度來處理中、下游水利組合的抗議。
經歷兩次全島水利事務協議會的討論,大嵙崁溪的分水問題仍未獲得具體解決,其癥結點還是取決於總督府的態度及決策。若總督府願意出面主導分水協定,限制桃園大圳的取水量,或許後村圳灌溉區的農田不會再因旱災而失收。然而,桃園大圳作為官設埤圳,其灌溉面積是後村圳的7倍之多,而大嵙崁溪中、下游各埤圳的灌溉面積總和也僅為桃園大圳的30.5%,與桃園大圳相較,廣狹頗為懸殊。此外,桃園大圳為總督府對外宣傳殖民地政績的重點水利事業, 這也是總督府決策時優先考量其利益的原因之一。總之,總督府的態度很明確,亦即犧牲大嵙崁溪中、下游地區的農田,來成就桃園大圳這個重點水利事業,並灌溉桃園臺地上更為廣闊的農田,以達成米穀增產的目標。國家力量在面對環境危機時棄車保帥、追求最大利益的處理方式,在此展露無遺。
民國35年(1946)大嵙崁溪上游地區發生嚴重旱災,出現有紀錄以來最低枯水量,上、下游各個水利委員會,各自主張自身擁有用水優先權,爭水事件再起,政府雖建立分水制度處理爭水事件,試圖建立新的水利秩序,但各水利會並不完全遵從,水利局的分水比率僅可用於大嵙崁溪豐水時期,每至枯水期即因分水比率並無法源依據,且各水利會轄下農田面臨缺水,即不受重視與遵行。民國59年(1970)5月將管理後村圳的「新海農田水利會」,併入「桃園農田水利會」,統一調配管理大嵙崁溪的農業灌溉水源,試圖消弭上、下游間的爭水事件,但旱季枯水時期的上、下游爭水問題,自日治時期桃園大圳通水起始,直到戰後仍未獲得有效解決,然而戰後農田逐漸減少,農業的關鍵產業地位為工商業所取代,水利事業不受政府重視,後村圳灌溉區的缺水問題因此被淹沒在歷史長河之中。
由於工業化及都市化的開展,後村圳在民國70年代以後灌溉面積銳減,其構造物大多廢棄不用,圳道則因妨礙公路交通及都市發展,且圳溝汙水不利衛生環境,大部分被加蓋成為道路或改建為排水溝,完全失去農田水利的功能。綿延300多年為了爭水、搶水爆發的爭端就此告一段落。但日前因天旱少雨,位居大嵙崁溪上游的桃園市首長,提出石門水庫桃園專用的呼聲,大嵙崁溪上、下游爭水的歷史似乎又要重新上演。
- 圖5 後村圳圳道加蓋道路分布情形
- 圖6 遭受嚴重廢水汙染的劉厝圳
- 圖7 後村圳現況
李進億
現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研究領域為臺灣環境史、臺灣水利史、歷史GIS,著有《水利秩序之形成與挑戰:以後村圳灌溉區為中心之考察(1763-1970)》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