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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查新制上路 化被動為主動管控大用水戶用水水源經營組

  發刊期數:第0235期/ 發布日期:106/07/14

  經濟部依據去(105)年5月25日水利法修正,於今年6月發布「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未來每日用水量300立方公尺以上之開發行為,都必須在開發前提出用水計畫,而於本次修法前已完成開發者,如果每日用水量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也必須補提送用水計畫。

  水利署自92年起即建立用水計畫查核機制,透過審核用水計畫程序,檢視開發行為的用水設備及效率是否符合節水標準,並逐年要求開發單位網路申報實際用水情形,以會議檢討及現地訪查等方式滾動式檢討開發案件用水需求。

  但過去用水計畫申報是配合區域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非都市土地開發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規的審查,開發者才需要向水利署提出用水計畫,且既有大用水戶未有申報實際用水情形義務,故適用對象有限,無法彰顯水資源管理成效。

  本次水利法增修第54條之3條文,擴大用水計畫適用對象,未來開發行為興辦或變更事業,只要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就需要提出用水計畫,經水利署審查核定後,才能開發;並要求用水量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開發案件補提用水計畫,透過審核用水計畫程序檢視開發行為的用水設備及效率是否符合節水標準,並於未來可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要求缺水地區開發案使用再生水,將使臺灣水資源管理效率化、智慧化,除支援經濟發展並能形塑永續節水的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