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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價款是否可辦理清償提存?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56期/ 發布日期:110/10/08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然而,如所有權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不能受領協議價購款時,需地機關能否至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

  • 協議價購價款是否可辦理清償提存?

此一問題重點在於,如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行為為徵收程序之一環,則應定性為公法性質,公法上之給付關係自得不能辦理民事上之清償提存;反之,如可認定是需地機關與人民間之私權事項,則其買賣價款給付自得以提存作為履行契約義務之方式之一。

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對於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行為定性為私權行為,由需地機關與雙方合意為之(內政部91 年11 月15 日台內地0910013688 號函參照)。爰此,如所有權人受領遲延或拒絕受領、不能受領協議價購款時,需地機關應可至清償地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且實務上亦有成功之案例,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