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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規劃和國土計畫連結水利規劃試驗所

  發刊期數:第0420期/ 發布日期:110/01/29

因應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挑戰,業於105年5月1日公告施行《國土計畫法》。其立法目的係「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國土計畫針對可發展與不可發展的土地訂定了劃分原則,並將原本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重新檢視及規劃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4種地區,促使我國土地利用更為明確,達成「適地適用」俾利國土永續發展。

未來直轄市、縣(市)公告之國土計畫(110年4月30前公告)和國土功能分區(114年4月30前公告)將作為各縣市國土空間利用與發展以及土地分類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之指導。

水利署於110年亦開始推動「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規劃」,目標係打造「韌性承洪,水漾環境」,透過氣候變遷壓力測試釐清流域高、中、低水道與土地洪氾風險區位,並審視相關既有工程與非工程措施如何持續改善水道防洪設施功能與提升國土承洪調適能力。規劃以流域為整體考量,整合治理方向與管理調適策略,以因應未來環境情勢變化。

  • 圖1 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規劃和國土計畫連結流程圖

水利規劃試驗所配合水利署政策推動,完成「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規劃參考手冊」,於109年12月28日正式函頒以作為水利單位執行改善與調適規劃之參考依循。手冊也特別針對國土計畫與水利單位之調適規劃如何扣合提出相關建議(如圖1)。由跨域合作連結水道治理、土地治理與管理來改善國土與社會面對風險之能力與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作為。

於調適規劃階段釐清洪氾風險區位,確保既有水利工程設施發揮其功能,並告知水利工程之保護上限,超過保護標準之風險需要擴大由水道和土地共同分擔以降低可能之災害。而各縣市國土計畫之空間發展策略與土地使用管理應將土地洪氾風險納入考量,檢視發展區位與策略是否與防洪安全有所衝突。若有,則應考量調整發展策略或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來降低潛在之洪氾風險。例如重大開發計畫區位若位處高風險洪氾地區,則建議重新檢視開發之必要性或開發時應納入相關防洪作為,如建築防洪設計、防洪高程劃設、透保水措施、低衝擊開發等調適作為來因應風險或於開發審議階段,加強把關,提高審議強度。

透過水利與土地部門之合作,將防洪觀念納入國土計畫、各部門空間發展計畫、都市計畫、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中,以落實逕流由土地和水道共同承擔,達到與水共生以降低洪氾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