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溪流域河川區域內
高灘地之
種植,在縣府管理時期(民國88年
水利署接管前)即已存在,
水利署接管後於民國89年9月5日訂定「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始將
種植行為作一規範,惟
河川區域內既存之
種植有部分仍有不符規定,而未能取得使用許可。
近年,為考量社會需求及
河川管理實務需要,在不妨礙水流及於河防安全前提下,對既存大宗的
種植行為有無容許
種植高莖作物之空間,及使申請人與管理人有明確的申請
種植分區依循等,
水利署於民國103年3月7日修訂「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其第3條規定
河川局應依各
河川之特性,辦理所轄
河川種植區域等級之分級劃設,
第七河川局為落實新修正「
河川區域種植規定」,於民國104年分別辦理
荖濃溪新威河段
種植區域分級劃設」及「
旗山溪種植區域分級劃設計畫」,另於民國105年辦理「
高屏溪水系高屏溪本流、
荖濃溪、
隘寮溪及
武洛溪種植區域等級分級劃設計畫」,依照
河川之河寬、平均坡降、平均流速、
高灘地水深等評估參數,將
高灘地可
種植區域劃分五等級,以規範既有
河川區域之
種植行為,爰解決
河川區域內既存(縣府管理時期)之一些問題,經舉辦多場次說明會,與地方居民溝通協調後,獲得地方上普遍認同與支持,並輔導農民依
種植區域等級申請
種植植物使用,有效提升
河川管理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