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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用地取得採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方式第七河川局 資產課

  發刊期數:第0255期/ 發布日期:106/12/01

  今(106)年0602豪雨造成第七河川局轄管荖濃溪勤和護岸被沖毀,連帶堤後8棟房屋一併被沖毀,第七河川局即辦理搶險工作,俟搶險完成後即續辦復建工程發包施工,惟目前遭遇用地無法解決之困境,與水利署先辦理用地取得再辦理工程之精神相違背,但為確保該部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僅能以取得先行施工同意書方式進場施工。

  本護岸位於荖濃溪上游,屬高雄市桃源區原住民勤和部落,目前僅公告河川區域線,尚未辦理治理規劃,故依據內政部審查水利法第82條規定無法採徵收方式辦理,只能和所有權人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

  近期第七河川局與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辦理施工前及用地取得說明會議,經查某地號所有人共有6位,經出席之所有人告知其中共有人1人已死亡,1人已失蹤十餘年,本訊息著實讓第七河川局人員擔心如何辦理後續價購作業。惟經洽相關地政單位告知可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故本土地即其中4人同意施工及價購即可辦理產權移轉。並告知參加所有人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辦理後續事宜,第七河川局將協助所有人依該要點第7點: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即是所有人死亡儘速辦理繼承,另失蹤者辦理公告等作為,即可符合土地法之相關規定,故第七河川局即著手辦理後續之先行施工同意書取得及工程之施作,期能於明(107)年汛期前完工,以確保該部落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