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6)年0602
豪雨造成
第七河川局轄管
荖濃溪勤和
護岸被沖毀,連帶堤後8棟房屋一併被沖毀,
第七河川局即辦理
搶險工作,俟
搶險完成後即續辦
復建工程發包施工,惟目前遭遇用地無法解決之困境,與
水利署先辦理用地取得再辦理工程之精神相違背,但為確保該部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僅能以取得先行施工同意書方式進場施工。
本
護岸位於
荖濃溪之
上游,屬高雄市桃源區原住民勤和部落,目前僅公告
河川區域線,尚未辦理治理規劃,故依據內政部審查水利法第82條規定無法採徵收方式辦理,只能和所有權人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
近期
第七河川局與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辦理施工前及用地取得說明會議,經查某地號所有人共有6位,經出席之所有人告知其中共有人1人已死亡,1人已失蹤十餘年,本訊息著實讓
第七河川局人員擔心如何辦理後續價購作業。惟經洽相關地政單位告知可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故本土地即其中4人同意施工及價購即可辦理產權移轉。並告知參加所有人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辦理後續事宜,
第七河川局將協助所有人依該要點第7點: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即是所有人死亡儘速辦理繼承,另失蹤者辦理公告等作為,即可符合土地法之相關規定,故
第七河川局即著手辦理後續之先行施工同意書取得及工程之施作,期能於明(107)年
汛期前完工,以確保該部落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