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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經管河川區域外之水利用地,民眾可以買嗎?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55期/ 發布日期:106/12/01

  我家附近有一塊水利用地,我可以買來使用嗎?
  水利用地,係指在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之土地,土地使用之情形多樣,例如農田排水、水利會之灌溉圳路、水利署轄管中央管河川排水水庫海堤等情形,並應視使用情形區分主管機關。水利署經常接獲民眾為作個人需求,詢問水利署經管河川區域外之水利用地可否申請承購,以利規劃使用。

  依國有財產法第28、32、33、35條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且管理機關原則上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其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是以,此類情形案件依規定水利署不得為任何處分,即指水利署不得為出售處分;另案經水利署受理申請,先函請轄管河川局檢討是否仍具公用需求,並視需要邀集土地相關機關辦理實地會勘,土地經檢討後如不作為公用需求,將依規定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如民眾申請之水利用地,現況作為提供農田水利會作為灌排水路使用,應視轄管水利會是否仍有公用需求,倘不作圳路使用,經辦理廢水路後水利署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故本案民眾如有承購需求,應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