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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有最新修正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260期/ 發布日期:107/01/05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原就海岸一定限度內、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可通運之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水源地之一定範圍訂定原則,以供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參照作為劃定各種不得私有土地之規範。而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第20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爰內政部同意依原住民委員會建議,於106年2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並新增「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及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之例外規定。此例外規定非僅針對水利用地,而係對各種不得私有土地為全盤之衡平規範。

  查水利署基於河防安全與水利管理需要,以避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就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劃設一定私有土地之範圍歷年來之建議,除考量河道予以保護外並建請應兼顧人為治理,即防洪所增闢設施,對民眾生命保護之需求與河川管理所涉之河川區域使用限制需求,以防止水患及避免原為公有土地開放私有而需重複徵收情形。水利署亦尊重原住民族既有權利,對於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之修正予以配合,並力求在河防安全、水利管理、保護民眾生命及維護民眾權利上為最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