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泥係指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包括了
河川、
灌溉渠道、
湖泊、
水庫、埤塘、港灣等水體之底部沉積物均屬之,屬
水體環境重要的組成,其污染一般而言不易為人所接觸或直接誤食,但
底泥長期累積的
污染物質,則會經由食物鏈的累積與放大效應,對水生生物及人體健康造成威脅。
環保署基於國內過去因為
底泥污染事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體健康危害問題,為維護
底泥品質以保護
水體環境及維護食品衞生,積極執行全面性污染
底泥管理工作。將
底泥品質管理相關規範納入「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條文中,於99年2月3日公布施行。依其規定,
河川、
灌溉渠道、
湖泊、
水庫及其他經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地面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
底泥品質狀況,與
底泥品質指標比對評估,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布
底泥品質狀況等。環保署並於101年1月4日發布「
底泥品質指標之
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訂有
重金屬、有機化合物及農藥計41項品質指標項目之上下限值。102年7月15日發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
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則明訂各類水體
底泥採樣檢測作業之佈點規劃、檢測頻率、申報備查作業等相關程序,並明訂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署為水環境盡一份心力,自103年起,分四年依前述規定,辦理中央管24條
河川及2條跨省市
河川之
河川底泥品質檢測工作。目前已經完成
鳳山溪、
頭前溪、
中港溪、
後龍溪、
大安溪、
大甲溪、
烏溪、
濁水溪、
北港溪、
朴子溪、
八掌溪、
急水溪、
曾文溪、
鹽水溪、
二仁溪、
阿公店溪、
高屏溪、
東港溪、
四重溪、
卑南溪、
淡水河、
磺溪等計22條
河川,於107年再辦理
蘭陽溪、
和平溪、
花蓮溪、
秀姑巒溪後完成第1次全部
中央管河川之
底泥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