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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防範工程材料規格不當限制競爭工程事務組

  發刊期數:第0263期/ 發布日期:107/01/26

工程規劃設計時,應注意避免誤用廠商提供之專利圖說或規範等資料,造成材料及設備規格型式之不當限制競爭,而損害政府採購公平形象,訂定工程材料規格時,可參考以下防範措施:

(一) 材料設備之市場調查:

於工程設計階段時,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依功能或效益訂定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與性能,其有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另透過國家標準CNS檢索系統,可先查詢CNS規定材料及設備功能特性,以避免設計規劃不周。列入設計條件之前,應先完成市場調查,產品製造商或銷售商是否達三家以上,以避免違反採購法之不當限制競爭。

(二) 避免誤用專利產品之防範作為:

    1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材料及設備規格訂定注意事項」規定,對於材料及設備規格型式、試驗項目、試驗標準、數值或規範標準等,應以我國國家標準(CNS)或國際慣用之工業國家標準為依據,並於招標文件中應詳予說明。為預防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於設計階段應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設計之材料或設備是否為專利品,並應避免誤用。
    2    
招標圖說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故於設計階段對於各項材料及設備,於市場調查仍無法確認是否綁標之情況,應於設計圖說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以避免涉及綁標。
    3    
如經確認仍應採用該專利產品時,應先詳敘理由報請機關核准,其中材料設備「或同等品」之認定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觀性外,得由機關組成專案審查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認定之,俾利後續施工中因應專利產品斷料或廠商提出同等品之審查作業,以確保程序完整並預防涉及不當限制競爭或綁標。

工程設計及施工,應以公開、公平為原則,依據功能或效益訂定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與性能,並透過相關同等品審查作業機制,以避免工程材料規格之不當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