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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啟動多元的韌性治水政策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269期/ 發布日期:107/03/09

臺灣近半世紀以來,人口快速增加、社會及產業型態不斷改變,土地開發與都市化區域擴大,不透水面積增加、降雨入滲減少,導致逕流體積增加、洪峰升高與到達時間提早之洪澇加劇現象。傳統防洪工程僅能提供基本保護,如區域排水僅能提供10年重現期距保護,對於超過水道設計基準的降雨事件,仍有淹水致災風險。部分重大建設或重要聚落,例如科學園區、航空站、高鐵站等…因有重大經濟活動或肩負運輸樞紐功能,必須有更高的保護標準方能減少其損失;水道部分僅能提供基礎保護,且其用地亦因都市高度發展取得越來越困難,採用傳統拓寬加高治水策略推動不易,無法有效改善淹水問題。

未來水利署除持續加速辦理河川排水整治工程外,將透過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立法、非工程措施及利用公有(營)土地及低漥農地蓄洪等韌性治水政策之推動,增加土地耐淹能力,以提升保護標準。

一、推動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立法,強化流域管理

以往國內水患治理概念比較著重於線的治理,以建造護岸堤防或雨水下水道為主,河川排水被動概括承納集水區全部雨量,未來應透過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措施,藉由集水區內水道與土地共同來分擔,並搭配非工程避災措施,修正以往著重工程硬體思維,強化流域韌性治理,減輕淹水災害所帶來的損失。

目前水利法規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權管法規,對於逕流分擔並無明確規定,各機關尚無具體法規可據以辦理。另現行水利法規中對於出流管制之規範係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依該法條規定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致增加逕流量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開發單位應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送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開發作業。惟目前排水計畫書僅於排水管理辦法中規定,亦尚無訂定相關罰則。

有鑑於此,水利署已於水利法中草擬新增「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專章,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中,於該草案內將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納入修訂,未來除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共同分擔降雨逕流外,更將訂定相關查核監督與罰則,強制開發單位落實土地開發出流管制,以提升土地耐淹能力,並減少土地開發之淹水風險。

二、加強推動非工程措施

水利署目前採綜合治水新思維辦理相關防洪工作,除持續加強辦理維護、疏濬工作及防洪治水工程外,將透過預警、疏散、避難及自主防災社區等非工程措施,強化洪水淹水預警、暴潮溢淹及災害應變功能;擴增移動式抽水機能量,提升防救災及調度支援效能,減少淹水災害損失。

三、利用公有(營)土地及低漥農地蓄洪

雲林南部沿海地區地勢低窪,每逢暴雨極易成災,人民財產損失不貲,政府雖已逐年補助經費辦理排水路整治、防潮閘門抽水站及村落圍堤抽排等排水整治工程,但因排水條件不佳,常因強降雨造成排水路水位高漲,導致下游低窪地區時常淹水,積水不退,若僅採取以往之排水整治方式,並不能完全改善當地淹水問題。民國97年經濟部核定之「雲林南部沿海地區綜合治水規劃」,跳脫以往排水改善規劃思維,運用綜合治水對策,結合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擬定之減災方案除排水路整治及抽排外,尚搭配利用休耕農田蓄洪、農塘(田間蓄洪池)蓄洪滯洪池溼地蓄洪等措施,有效減輕本地區之淹水災害。

治水政策

為因應上述之滯蓄洪量體需求,獎勵公有(營)農牧用地及低窪地區農地利用整地降低地盤高程作為農田蓄洪改善當地淹水問題。另一方面,在法令許可下,配合政府推動綠能之政策,獎勵公有土地及低窪地區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提高土地使用效能,以增加農民收入。

於整體國土規劃尺度之考量,則建議可配合我國國土計畫法甫通過之契機,藉由國土計畫及後續推動之系列工作事項,及其中之相關規劃工具加以落實達成。具體做法如建議未來雲林縣於擬訂雲林縣國土計畫之時機,在重新研擬思考雲林全縣整體發展之規劃階段,即將滯洪設施視為必要之公共設施,納入與發展規模、人口數變化等一併考量,評估整體所需之滯洪空間規模,預先規劃與保留該類設施所需之用地,納入與整體滯蓄洪系統規劃以及鄰近區域範圍之公共設施服務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