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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便民 兼顧水源保育與民眾需求保育事業組

  發刊期數:第0271期/ 發布日期:107/03/23

  為維護自來水水源水質,經公告劃設為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土地利用及居民使用行為受到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故享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以落實受限者得償之精神。該經費除優先辦理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半收取外,以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為原則。

  為使地方政府依規提報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水利署於102年研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提報分類表」以利地方政府遵循並減少執行疑義。另有關個人直接回饋項目,例如健保費、醫療支出、電話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等,係補貼其實際支出之性質,故仍應以實際支出之額度,以做為補助之依據;惟為便民考量,各公所可洽相關公共事業協助提供居民實際支出之佐證資料,以簡化申請人應備程序。

  另居民及各執行單位於辦理個人直接回饋事項,建議增加支用項目或增加說明,以符合民情所需、減少疑誤並符立法美意。鑒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運用應兼顧保育與回饋,為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發揮促進公益、維護居民權益,爰增訂「遷離補助金」、「交通補助費」及「原住民生活艱困家庭扶助金」三項支用項目。

  水利署十餘年來持續引導地方政府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已初步獲得水源保育、偏鄉居民照顧及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