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堤申請案件管控,屬於
河川管理一部分,其程度分別說明如下:破堤申請案件:水利法第63條之5、第78條之1及第78條之3,明文規定
海堤、
河川區域及
排水設施範圍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應經許可,該等行為對河防安全影響甚鉅,於
汛期更須加強管理。
有關破堤申請案件部分,目前(截至107年5月14日前)各
河川局通報案件數計20件,其中施工中案件計13件,其餘7件為尚未施工或完工(復舊)查核中案件,此類管控案件為各
河川局每月5日前
通報水利署,除檢覈有無於
水利署河川管理系統登載相關資料外,亦需依「
水利建造物件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定期辦理破堤查核作業,並將相關資料上傳於
水利署河川管理系統中。
另為確保破堤申請案件防汛
整備工作無虞,
水利署自107年5月7日起,已陸續就列管案件河段
河川管理機關,辦理破堤申請案件覆核作業,其查核重點包含案件之防汛熱點資料套疊、破堤計畫書及破堤圍
堰等,並請受檢單位,屆時於現地勘查時一併說明及查閱。
- 至河川局辦理破堤查核複核作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