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07年8月2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70007554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70048949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107年7月1日施行,主要係規定聘僱人員得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鑑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聘僱同仁除可選擇繼續提繳離職儲金外,亦得於107年11月27日前選擇改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為增進職僱同仁瞭解相關事項,於本(107)年10月2日(臺中辦公區)、10月4日(臺北辦公區)辦理宣導說明會,計有台中32人、台北23人,合計55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