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摘要
某機關員工阿勝,明知加班費之請領須以實際在勤加班之時間為依據,不得詐領浮報及溢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多次於申請加班期間外出散步、打球或逕自返家後,待私事處理完畢後,再返回機關操作OA系統刷卡下班。某甲利用職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加班指派申請單,使其長官陷於錯誤同意其加班,再持向機關申請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1,512元。
貳、偵處作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某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提起公訴。
二、臺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判決確定。
參、弊端癥結
一、加班管理機制未臻嚴謹:
阿勝利用夜間,辦公室人員較少之機會,於加班期間多次逕自外出處理私務,待加班時數達到後,再返回機關刷卡下班,因未有加班抽查機制,致阿勝有機可乘。
二、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阿勝加班期間未在辦公室覈實辦公,且貪圖小利詐領加班費,足見阿勝法紀觀念薄弱。
肆、策進作為
一、強化加班審核作為:
申請加班應明確寫明加班事由及起迄時間,單位主管確實審核所屬員工加班必要性及工作成效,避免因加班浮濫,造成員工詐領浮報加班費之情。
二、落實差勤管考機制:
機關內部差勤管考單位不定期抽查員工加班情形,確認有無加班事實。
三、加強廉政法紀教育:
將相關案例納為宣導重點,提升員工法治觀念。
伍、結語
莫因惡小而為之,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及差旅費案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便是認為只是區區幾百元甚至幾萬元之小利,不會被抓到的僥倖心態。然而,一旦查獲便須面臨司法追訴。期許藉此案例,提醒公務人員申報加班費及差旅費等小額款項,應「覈實」申報。